举动人作为一样平常主体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操作该国度事恋职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贪污所组成的配合犯法有三种环境。第一种是国度事恋职员在配合犯法中起着首要浸染,是主犯,而举动人起帮助、次要浸染,是从犯。对这种环境下的配合犯法以贪污罪论处在法学界没有什么争议。由于这种配合犯法是在国度事恋职员为主导的环境下,操作其职务之便贪污民众财物,举动人只是参加者,起着帮助浸染,故凭证在配合犯法中主举动而认定为贪污罪是没有歧义的。第二种是国度事恋职员与举动人在配合犯法中所起的浸染相等可能无法分别主次浸染难以认定主从犯。在这种环境下,因为国度事恋职员与举动人所实验的配合犯法操作了国度事恋职员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加害的客体与贪污罪的是同等的,即国度事恋职员职务举动的耿介性和民众家产的全部权。因此,对举动人与国度事恋职员浸染相等的配合犯法也应以贪污罪论处。第三种环境是举动人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浸染,是主犯。而国度事恋职员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是从犯,乃至是胁从犯。对这种环境下的配合犯法怎样治罪,在法学界一向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以为该当凭证主犯的性子治罪,由于主犯的举动在整个配合犯法中起着抉择性的浸染。有的则以为该当以贪污罪治罪赏罚,由于无论国度事恋职员在配合犯法中起何种浸染,整个配合犯法都必需操作其职务上的便利,假如分开其职务之便,则会呈现犯法不能的环境,因此,无论国度事恋职员在配合犯法中处于何种职位和浸染,均应凭证贪污罪治罪赏罚。笔者赞成第二种概念,由于作为国度事恋职员有担保本身职务举动耿介的任务,一旦国度事恋职员操作其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占民众财物,则该当以贪污罪治罪赏罚。 举动人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奇迹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犯科占有本单元财物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表明第三条的划定,以主犯的性子治罪。笔者以为该款划定值得商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划定:“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勾搭,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该款划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把贪污罪的共犯界说为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国度事恋职员)勾搭,伙同贪污的职员。按照该款的语意说明,伙同贪污的职员(贪污罪的共犯)可所以全部到达刑事责任年数具有刑事责任手段的天然人,即只要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伙同贪污,都该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而表明的第三条将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盘据出来是有违立法意图的。其次,表明的第三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着抵牾之处。表明第一条划定的举动人应领略为到达刑事责任年数具有刑事责任手段的天然人,而第三条划定的职员应被包容在内里。第三条不能以为黑白凡性的划定,由于第一条中的举动人正包括第三条的职员,而别离操作各自职务的便利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所操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与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差池等性,单就性子上来说,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的危害性更大。而公司职员操作职务之便与其他职员便用各类作案要领伙同国度事恋职员贪污民众财物毫无不同。譬喻:公司职员操作职务之便伙同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贪污民众财物,着实就等同于某举动人操作虚开的发票而伙同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贪污民众财物。再次,主犯是在确定了配合犯法性子的条件下认定的,并非先认定主犯,后确定组成何种犯法。也就是说,起首应判定一个多人举动是否组成犯法,组成什么犯法后,再去区分每个人在配合犯法中的职位和浸染,由于主从犯只是量刑时思量的情节,不该该作为定案依据。最后,怎样办理国度事恋职员与公司职员别离操作职务上的便利,配合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有的题目。笔者以为,贪污罪与职务侵略罪除了犯法主体上的区别外,其它一个区别就是加害的客体差异。因此,对付国度事恋职员与公司职员别离操作职务上的便利,配合犯科占有本单元财物的环境应以本单元财物的性子来认定,假如犯科占有的是民众财物,则该配合犯法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假如犯科占有的不是民众财物,则对该配合犯法认定为职务侵略罪。 四、结语 跟着我国改良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经济布局情势也越来越伟大,这必将影响到对贪污罪主客体等方面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领略立法构造的立法意图,正确熟悉贪污罪四个组成要件涵盖的范畴,才气正确运用法律,实时有用地冲击贪污犯法。
参考书目: 1、李洁:《贪污罪犯法主体研究--环绕贪污罪之主体与客体和谐题目》 2、张凤梅:《论贪污罪的几个题目》 3、刘明祥:《论刑法中的占有》 4、车承军:《贪污配合犯法定性争议》 5、李恩慈:《论贪污罪共犯》 6、杨兴培,何萍:《非非凡身份职员可否组成贪污罪的共犯》 7、张明楷:《纳贿罪的共犯》 8、陈明华主编:《刑法学》
作者:张建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