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被告人刘才能的犯法主体看,尽量今朝我王法律对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下层组织事恋职员还没有明晰划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必然争议,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划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凭证村民栖身状况分设多少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集会会议选举。”这声名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派朝气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一个构成部门,村民小组有帮忙村民委员会某人民当局开展事变的职能,村民小组长应该属于村委会等村级组织职员。据此,笔者以为,被告人刘才能属村下层组织职员,在其帮忙人民当局从事土地征用赔偿用度的解决运动中,其主体身份该当属于《世界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表明》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 二、从被告人刘才能的犯法客观举动特性看,尽量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小组长操作职务之便犯科占有民众财物举动怎样定性题目作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职务侵略罪治罪赏罚”之批复,而2000年4月29日,世界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集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表明》中,又对“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组织职员在帮忙人民当局从事土地征用赔偿用度的解决等七项公事运动时,操作职务之便,犯科占有民众财物、调用公款等组成犯法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即国度事恋职员犯法)治罪赏罚”的划定。上述两个立法、司法表明,对村民小组长职务犯法定性作出了差异的表明,但笔者以为,本案中,刘才能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帮忙人民当局解决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用度时,在被告人陆明的挑拨下,操作职务之便,将国度拨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费中的6万元挪给被告人陆明用于搞果园开拓,长达七个月未予偿还,其举动更切合世界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表明》中的“村下层组织职员在帮忙人民当局从事土地征用赔偿用度的解决等七项公事运动时的职务犯法特性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关于调用公款罪的犯法特性。据此,笔者以为,本案被告人刘才能的职务犯法举动该当合用世界人大的立法表明,以调用公款治罪赏罚。 三、从被告人刘才能犯法举动加害的客体来看,尽量村民小组的家产属于村民集团全部,但就国度拨给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费来看,在未发给各村民早年,该金钱仍属于国度家产,而刘才能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帮忙人民当局解决土地征用青苗赔偿费的进程中,将个中的6万元挪给他人行使,其举动加害了国度家产全部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