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被告人刘才能的犯法主观意图看,尽量被告人刘才能在被告人陆明提出要求其从本身解决的土地征用赔偿费中借6万元给他行使的犯意时,因担忧失事,而拒绝了陆明,但在陆明担保不失事,且承诺只借几个月就偿还的环境下,被告人明知土地征用赔偿费属于国度家产不能挪作他用,仍违背法律划定,赞成借6万元于陆明,致使金钱长达七个月未偿还,因此,被告人刘才能在整个犯法进程中具有犯法的主观存心。 五、从被告人陆明的犯法举动看,被告人陆明在其搞葡萄园开拓时,因穷乏资金,而向时任村民小组长的刘才能直接提出要其从征地青苗赔偿费中调用,当其犯意遭拒绝后,又以“担保不失事,只借几个月就偿还”的谎话再次挑拨刘才能实验犯法,从而促使其最终取得调用款。在整个犯法进程中,陆明具有挑拨、筹谋刘才能将村民小组的部门征地青苗赔偿款挪给他行使之言行,而且现实取得了所调用之金钱。因此,陆明之举动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以调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刘才能、陆明治罪量刑赏罚正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