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时间:2014-04-14 11: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专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工伤保险,保险知识,工伤保险条例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处罚力度加大:提供虚假工伤诊断证明最高可罚款1万元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黎教授指出,新条例对挪用基金、骗保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


依照条例,劳动者不用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被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观点:条例仍有待改进


黎教授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条例尚需改进:


服刑人员不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黎教授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享受工伤保险与承担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受工伤职工触犯法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事业单位应在参保范围。新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并未将事业单位直接纳入。这意味着,一旦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单位负责。黎教授认为,这使得在事业单位的职工,尤其是临时工和雇工的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