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第7期《新民周刊》中第7页童大焕先生所撰写的《以历史眼光看待“吴英案”》一文,对童先生所述几个观点不敢苟同,斗胆一驳: 一、吴英案证据确凿,大众质疑的焦点在于是否该判死刑,而不是吴英是否无罪。 童先生认为:“吴英案的可怕之处在于其恶劣的示范效应:不经法律和财产拥有者本人许可,地方政府可以随便找一个莫须有的理由,就可以处置甚至瓜分公民的财产!吴英案,就是11个借款给她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但是地方官员却坚持吴英集资诈骗,先将其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在其被捕之后,她的巨额财产有相当一部分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和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而且是非常廉价的拍卖。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权力对公民财产的劫掠过程。不仅是对吴英这个“非法集资者”的劫掠,而且是对另外11个被吴英集资的“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劫掠。” 恕小生愚昧,吴英案证据确凿,怎么就变成莫须有的罪名了?明摆着就是诈骗罪!其实这个诈骗罪很明显,是个明白人都能看明白,呵呵。 还是打个比方吧:如果你问工商银行贷款(也就是借钱)买了一套房,可是后来月供还不出了,是不是违约?是的吧,那么这套房子就被工商银行给收了,如果你首付也是借钱来付的话,那么很不幸,你已经资不抵债了,因为房子没了,首付款还欠着别人呢!但是,如果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你还去建设银行贷款出来的话,算不算诈骗建设银行呢?很明显,当然是算的! 吴英就是这种情况,她集资开理发店、网吧,其实说到底就是买房子赚钱,问题在于2008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所以这时她的资金周转不灵了,于是给不了她的下线每个月的分红钱,所以她下线的11个代理人也就给不了广大参与者每个月的分红钱,那么这些参与者就急了!这里面很多参与者可是公务员哦,那么很简单,让检察院一调查,就可以去法院走法律途径上告了,再一调查,吴英其实已经资不抵债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她还在集资,那么是不是和我前面打的比方一模一样呢?这就是明显的诈骗嘛! 我看一些电视台采访当地一些群众说:“吴英当时买这个房子才7000一平米,现在都一平米喽,怎么会资不抵债呢?”我不知道这些记者是真不懂还是选择性失明?不说吴英被抓的时候资产已经被冻结了,好吧,就算不冻结她的资产,那么来算算她是不是资不抵债吧!吴英是5年前被抓的,就算是按照5%的月利息(这并不高,吴英案中一些借款月利息高达10%!),不按复利计算,5年也该付本金3倍的利息了!也就是说,吴英要想“以资抵债”,必须5年使资产翻两番才行,这样才能勉强算是收支相抵!她如果借了5亿,那么要有20亿的资产才能使这5年内收支相抵!按照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你觉得可能吗?所以吴英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是明显的! 那么,资不抵债明显、诈骗也明显,法院合理合法冻结了她的财产,怎么就变成“莫须有”的罪名了呢?还有关于吴英的财产,因为她资不抵债了,所以法院对她的财产是有权进行拍卖处置的,以偿还投资者的损失。很多人说“吴英还没判呢!”,吴英已经触犯了法律,“到底要坐几年牢”这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由于涉及上千人的利益,先行处置也是可以的。 所以说,吴英案证据确凿,大众质疑的焦点在于是否该判死刑,而不是吴英是否无罪。童先生面对这么明白的事实,到底是不去看还是看不懂呢? 二、开放个人金融自由是有风险的,专家们却对此只字不提。 童先生认为:“中国还有多少个吴英?杀不尽斩不绝。唯一的正确,不是限定利率,而是开放民间金融,让信息对称起来,让投资者自己去分析和判断风险。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后的今天,参与集资的出资人,大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投资者也是成年人,不需要也不可能有哪个全知全能全德的“家长”特殊保护。” 关于金融自由,其实我前面一篇关于“吴英案”的博文就是讲这个东西,我认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的个人财产保护能力是很弱的,抵御风险能力也是很弱的;开放金融自由是可以的,但是要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个人财产破产保护制度、个人信用审核制度等一系列个人财产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金融自由。 专家们振臂高呼要“开放金融自由”,却只字不提开放“开放金融自由”的风险,这不是把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扔到虎狼成群的大森林里吗?这到底是给老百姓赚钱的机会,还是使老百姓置于死无葬身之地的险境呢? “投资者也是成年人,不需要也不可能有哪个全知全能全德的“家长”特殊保护。”这句话简直就是选择性失明的鲜活例证!老百姓到时候投资亏损了,走极端了,引发群体性事件了,甚至家破人亡了,专家这个时候会跳出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吗?一句话“自己的责任自己负”就完了?政府要相信这样的专家才真的是悲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即使是按照西方“守夜人”的设想,也是应该为公民提供合适的保障体系的。 不负责任地放手其实是放纵,到最后牺牲地还是老百姓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