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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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经营不散,辞退大量第三方员工,公积金未交,社保基数不实等,求法律援助,谢谢!
北京 11-23 21:21 悬赏 20 发布者:chenweiqq 回答:(0) 剩余时间:
14天23小时
我们受雇于北京某大型第三方劳务公司(以下称为A) 被派遣到某国企工作(以下称为B),我们为当地人员,在全国各大省会城市为B公司工作。 2002年入职就为B公司工作,当时由于B公司所找的第三方公司(C)未能在当地为我们交纳5险一金,只是让我们自行在当地自行上交,然后给予我们报销的政策。后从06年开始,B公司开始让A公司为我们进行劳务挂靠,开始为我们在当地上交5险,但依然按照当地最低基本工资为基数为我们上交社保,且依然没有为我们上交公积金。 B公司在多年的工作中,没有给予任何的提升薪水的措施,相关的福利也是少之又少。 现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我们的劳动合同均与A公司签至2014年底。本次裁人可能达到30-40名人员。 经过和公司的初步协商,事实上诈骗罪的认定。公司提出N+1再加公积金补偿的方案。目前公司给出针对公积金进行补偿的措施如下: 1 统计02年来的实际工资,进行公积金交纳数计算,由于02-06年由C公司挂靠,当时没有工资单,只是通过建行存折来打款。公司提出需要我们提供06年前的工资单才能给我们计算相应公积金交纳数,我们对此条不能认同,工资明细应是公司方出据,而不应由员工来负责统计相关数据。若没有,我们也应该按06年或当前的实际工资来计算。 2 现在A公司与B公司同意进行公积金的补偿,但目前是为我们补交前10年的公积金公司部分,我们认为,10年时间公司没有为我们上交公积金,已经非常严重的剥夺我们这10年的公积金使用权利,并不能够在10年后的今天进行补交就可以完全补偿的,我们提出的2种方案 (1)公司将补交的公积金公司部分变为折现给到我们。 (2)公司若要进行补交,必需承担交纳公积金的全部金额,包含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 还请法律专家,给予我们更多的建议,以保证我们在本次的裁人中尽最大可能的保证我们劳动者的权利,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