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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2-12-17 21:39来源:昨夜何草 作者:赵楠 点击: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欺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具有如下几点: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欺诈只能由故意过错构成,过失不构成欺诈。
欺诈的故意是否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或第三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故意,在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欺诈故意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是否妨碍他人自由地作出意思表示,只要妨碍了他人自由地作出意思表示,不论是否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都可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碍恶意的构成;但如果欺诈者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故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从实践上看,欺诈方还时常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担保能力、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尤其是在因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上,诈骗罪的认定。欺诈人以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为目的是该罪的必备条件。
如果一方向他方陈述某种事实时,对于其陈述的事实的真伪性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仍向他人作出陈述,以致于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他方陷入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值得研究。如不能确定其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种功能而向他人吹嘘该商品具有该种功能,此种情况也可认为陈述的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陈述人不能判定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他人。在陈述时,他应当知道该事实若属虚假,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陈述人却向他人陈述,显然可认定陈述人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虚伪陈述,即向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或者向对方捏造事实,如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等。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欺诈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在此涉及到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问题。认定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陈述某种事实真相。一般来说,陈述的义务来自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定的陈述义务。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说明义务。例如在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陈述某种情况的义务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这一基本原则,一般都有义务向对方告知真实情况,而不得隐瞒事实真相。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起码义务,尤其在磋商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在订约时,此项事实已经发生了变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也应该向对方告知变化的情况,不能使对方依据已不存在的事实而订约。
一方在订约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是否都构成欺诈,值得研究。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应作为欺诈处理。我们认为,对此应该区分两种情况:①当事人在订约后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工作,甚至将订立合同作为骗取定金、预付款和货款的手段,不管该当事人有无履行能力,此种情况应作为典型的欺诈来处理。②在订约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当事人在订约时并没有隐瞒其当时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或者在订约后积极为合同的履行做各种准备,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合同,则不宜按欺诈处理。因为订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并不等于履约时无实际履约能力,从订约至履行期限到来的这一段期间,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履行能力。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准备履约,还是从订约时就准备欺诈他人。即使在订约后不能履约,对方也可以违约的规定要求不能履约的一方提供履约担保,并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如果将凡是无履约能力的情况都作为欺诈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也不利于鼓励交易。但是,如果根据订约时的情况可以显而易见地断定当事人事后也不可能履行合同,不管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准备了,则也应按欺诈处理。当然,对于当事人订约时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成立后因发生各种变化而无法履行或者丧失了履行能力的,也不能作为欺诈对待。
总之,当事人订约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不能成为是否构成欺诈的唯一条件,应当与订约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有无欺诈故意等结合在一起判断。不能把合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合同欺诈予以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欺诈的手段不去履行合同,虽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属于合同欺诈,而不是一般合同纠纷。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
在欺诈的情况下,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认为欺诈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在此问题上,应注意两点: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合同内容并无任何联系,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联系。②被欺诈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例如因误信对方的假药宣传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此种错误并不是因为被欺诈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因受欺诈的结果。
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上当受骗订立合同。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但并未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与欺诈人订立与欺诈有关的合同,则不能认为构成合同欺诈。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合同欺诈(而应当按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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