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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生活中,有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快速致富的目的,以婚姻为跳板,或嫁给有钱男子为夫,或娶有钱女子为妻。一旦目的达到后即与对方离婚,从对方中分得财产或骗取财产。其实,家庭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法律有明文的规定。然而,一些人却视法律而不顾,利欲熏心,贪天之财,非法占有合法人的财产。据报载,某县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刘某系同单位职工,一次,刘某在该县举办的福利摸奖活动中获十万元巨额奖金。王某悉知这一消息后,乃对刘某百般追求,短期内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谎称有朋友在做生意,如果参与合伙可以获得巨大盈利。刘某信以为真,遂将一张5万元的存折交给王某。王某骗得存折后,将存款全部取出,改用自己的名字将钱存入另一银行。之后,王某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刘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否认刘某曾经给予其5万元的存折。刘某发觉受骗,向公安机关告发,遂案发。 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想知道诈骗罪的认定。对此,笔者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其妻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是王某骗取的是妻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应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刘某5万元存款是其婚前摸奖所得,不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对存款的刘某所有权,法律应予保护。二是夫妻之间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并没有把夫妻之间的非法侵犯作为例外。夫妻之间以犯罪手段,侵犯个人合法财产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家庭财产纠纷来掩盖犯罪实质。三是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产的故意,王某之所以会对刘某百般追求,最终结婚,完全是为了贪图刘某的钱财。其次,王某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婚后不久王某就虚构事实,骗取了刘某5 万元存款,改用自己名字存入银行,然后向刘某得出离婚,企图将刘某的个人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其实质是利用婚姻关系实施的诈骗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