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华苑房地产开发(2)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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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金泉花园金惠阁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昭胜,董事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金泉花园”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部分楼宇已经建成,可认定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天冠公司未能按约定付款给华苑公司,也未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建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996年8月9日的《洽商纪要》虽然是华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珠海经济特区昆仑实业公司名义与天冠公司商谈,但纪要处理的是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合作开发的金泉花园,华苑公司对该纪要的内容予以认可,故可认定该纪要是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之间的行为,是对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变更,应为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洽商纪要中约定天冠公司对任选其中一个方案均予以认可,故华苑公司选择第三套方案即由天冠公司退出合作,由华苑公司单独开发金泉花园,符合纪要精神,且在庭审中天冠公司亦表示愿意将金泉花园综合楼交回华苑公司开发,故金泉花园可由华苑公司继续开发。另外,双方在纪要中对已建成的三栋住宅楼进行了作价和分配,故华苑公司诉请天冠公司在退出合作时根据天冠公司投入的资金结合分得的利益进行处理,也与《洽商纪要》精神相符,应予支持。天冠公司投入的资金经审核至1997年5月31日为69062898.39元。另外还有29064441元是与其他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所发生的利息,依法不能予以认定,但其实际支出的3740840元可据实认定为天冠公司的实际支出,故天冠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可认定为72803738.39元,天冠公司分得金泉花园作价8000万元的二栋住宅楼,故天冠公司应将差额部分退回给华苑公司,双方所分得楼宇因对外销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由于金泉花园项目至今尚未结算,由此而与施工单位发生的尚未清结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负担50%。天冠公司退出后,住宅楼配套设施的完善由华苑公司自行解决。华苑公司请求天冠公司赔偿600万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施工单位是否退出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囈唬埲啡匣?苑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金泉花园工程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洽商纪要》有效;?嚩??埥獬?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金泉花园工程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冠公司退出合作;?嚾??埥鹑?花园1号楼?嚱鸹莞螅垺ⅲ澈怕ィ嚱鸱岣螅埞樘旃诠?司所有,2号楼?嚱鹄?阁?埞榛?苑公司所有,该楼宇对外销售而产生的税费由所有人各自承担。金泉花园剩余项目由华苑公司继续开发并所有;?囁模執旃诠?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回华苑公司人民币7196261.61元;?囄澹堃蚪鹑?花园项目而与施工单位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以及与该项目相关的合法的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嚵??埐祷鼗?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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