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华苑房地产开发(4)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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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金泉花园金惠阁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昭胜,董事长。
本院经再审查明:1993年4月14日,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发金泉花园工程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南侧、桂花北路东侧的金泉花园工程,华苑公司以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653.12平方米和前期投入的部分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华苑公司已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办理了部分手续,天冠公司以投入金泉花园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后,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均以华苑公司名义进行,天冠公司以华苑公司名义负责对金泉花园工程进行发包、建设和管理。金泉花园建成后,华苑公司拥有10000平方米的楼宇所有权,天冠公司拥有52504平方米所有权。华苑公司在金泉花园中已投入129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天冠公司予以确认,并分期支付给华苑公司,合同签订后10天内付1000万元,在华苑公司提供基础施工图及施工许可证后10天内付2500万元,提供四幢楼宇及车库的全套施工图纸后10天内付2500万元,余6920万元留作与天冠公司合作用,待全部楼宇销售达80%时天冠公司支付给华苑公司,其中2000万元不计利息,部分作为华苑公司向天冠公司支付10000平方米的建设成本。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1993年4月16日,双方对上述合同作了补充说明,明确上述合同中所提的建设成本不包括地价款。1994年1月15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发金泉花园工程的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按原合同约定天冠公司应在1993年8月15日前向华苑公司支付5000万元,尚有4700万元未付,应在1994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199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余款,并按年息20%计付利息,其中2200万元从1993年8月15日计息。双方对经规划批准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约定对所建三楼宇作了具体分配,华苑公司所得面积为13315.72平方米,包括架空平台及会所,天冠公司所得面积为56128.41平方米。同时,双方对报建费及建设成本等问题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三栋住宅楼建成,车库、会所已建成,建筑面积合计31300.74平方米。天冠公司从1993年7月至1994年10月支付了约2500万元给华苑公司,后天冠公司资金不足,无力继续支付投资款给华苑公司。工程于1994年8月停工。1995年初,天冠公司与华苑公司对合同执行的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天冠公司于1995年5月8日致函华苑公司称:由于乙方?囂旃诠?司?堁现乜魉穑?继续投资亏损更大,故决定:彻底停建写字楼,为促进商住楼销售完善生活区功能,乙方决定上架空层及完成生活区必要的配套工程,双方办理结算。1996年4月15日,华苑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定授权大股东珠海经济特区昆仑实业公司?囅鲁评ヂ毓?司?埣捌渖霞恫棵牛嚰幢本┬禄?实业总公司,下称新华公司?埓?理与天冠公司的关系,与天冠公司协商达成的合同、协议、纪要等,有华苑公司董事长谭德明的签字即代表华苑公司。1996年8月8日,华苑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德明以昆仑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与天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昭胜以及新华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春涛在北京新华公司,共同就金泉花园项目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洽商,8月9日,形成了《珠海金泉花园项目洽商纪要》?囅鲁啤肚⑸碳鸵?》?垺T诟眉鸵?中,双方议定了三个方案,第一,对已建成的商住楼进行分配,华苑公司得2号楼所有权,天冠公司得1、3号楼所有权,主楼由双方共同投资联合开发,开发成果按比例分配;第二,华苑公司取得2号楼所有权后,剩余的投入资金本息留在主楼作为投资,华苑公司退出金泉花园项目;第三,天冠公司取得1、3号楼的所有权后,剩余的投入资金本息留在主楼作为投资,天冠公司退出金泉花园项目。第二、三方案均在对等条件下进行:?嚕保埳套÷ヒ裕矗埃埃巴蛟?\栋作价计算;?嚕玻埻顺龇酵度胱式鹁?双方核实后确认;?嚕常埻顺龇搅粼谥髀プ式鸬陌踩?由开发权方予以保障,资金不计息,主楼项目完成后,有利润可分配楼宇或按入股分配利润。若项目持平或亏损,开发方应按原投入资金数额退给退出方。天冠公司同时承诺,回珠海后三个月内完成商住楼全部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等,并完成施工验收,保证施工队伍退出现场。对华苑公司的决策需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表示理解,并表示甲方任选其中一方案,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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