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华苑房地产开发(5)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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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被告?嚩?审上诉人?垼褐楹>?济特区天冠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西金泉花园金惠阁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昭胜,董事长。
《洽商纪要》签订后,华苑公司与天冠公司于1996年8月24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依据《洽商纪要》精神,双方应各自努力争取早日解决尚未落实的问题。天冠公司同意将属于自己产权的金惠阁第13、14层换回属于华苑公司的金利阁第13、14,产权交换后今后不再作任何调整。1996年10月10日,天冠公司致新华公司《关于请贵方从速选定金泉花园决策方案的函》,要求10日内给予答复,并提议附属工程谁投资产权属于谁的建议,同时表明自洽商纪要后已履行承诺,表明了落实纪要的诚意。如新华公司能在10日内决策函复,将继续履行对纪要的承诺,如10日内仍无决策,将停止一切,等贵方决策后再作考虑。新华公司收到上述函后,于10月15日致函昆仑公司:提出金泉花园的前主楼工程与后商住楼工程分两步处理。前主楼开发权归属问题需持上级批示后方可定论,请天冠公司理解。后商住楼应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按照《洽商纪要》所商定的原则办。关于天冠公司提出附属工程谁投资产权属于谁,应首先明确前期投资已由昆仑公司投入,产权应由征地方和工程投资方共享。新华公司、昆仑公司、华苑公司均没有在10日内答复天冠公司。1997年4月11日,华苑公司经逐级上报批准后,给天冠公司出具一份《关于我司决定单独开发金泉花园的函》,表明决定选择《洽商纪要》中商定的第三套方案,由华苑公司单独开发和经营金泉花园工程项目,并要求天冠公司与其办理结算和移交手续。天冠公司接函后关闭了金泉花园全部水电,于同年4月18日复函表示不同意移交。华苑公司遂于1997年7月8日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囈唬埮辛钐旃诠?司根据华苑公司1997年4月11日发出的《关于我司决定单独开发金泉花园的函》之要求,履行双方于1996年8月9日签署的《珠海金泉花园项目洽商纪要》之约定,移交有关金泉花园项目的财务资料、施工资料、售楼资料及其他有关该项目的资料;?嚩? ?埮辛钐旃诠?司立即将其召来的施工队伍撤出金泉花园工地;?嚾??埮辛钏?方清算《洽商纪要》后天冠公司的部分配套工程项目;?囁模埮辛钣商旃诠?司承担与金泉花园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对外一切债务;?囄澹埮辛钐旃诠?司赔偿因其未履约完成金泉花园住宅楼收尾工程和配套工程而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嚵??埮辛钐旃诠?司承担金泉花园l、3号楼在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发展商支付的税费;?嚻撸埱肭蠓ㄔ喝啡希?如天冠公司投入金泉花园建设资金本金不足人民币8000万元,差额部分应返还华苑公司,利息自1996年8月1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如天冠公司投入金泉花园建设资金超过8000万元,华苑公司可以将超出部分支付给天冠公司,利息自1996年8月l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如天冠公司投入金泉花园建设资金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则双方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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