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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上诉案例(4)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安路枣子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钟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冀生,四川成都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营第四四三一厂,住所地四川省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安路枣子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钟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冀生,四川成都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营第四四三一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柏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仲肇升,厂长。


  另外四幢点式住宅(16、17、18号住宅)完全由该厂星光设计室设计,确定的基础持力层同为粉质粘土层(B层)。1995年后,四四三一厂相继建成 14幢住宅。1997年开始,陆续发现1、2、3、4、8、10、16、17、18号等9幢住宅出现墙体裂缝、倾斜。1998年初,四四三一厂委托勘察处对出现墙体裂缝、倾斜的住宅地质状况进行补充勘察,勘察处于1998年2月12日、3月2日向四四三一厂提交了1号、2号、4号、8号、10号楼的补充勘察报告。该补充报告载明的自上而下的地基土构成为:表土、粉质粘土、淤泥、粘土、粉质粘土,与该勘察处前次勘察报告所载明的自上而下的第三层为淤泥质土的定名不一致,所确定的第三层淤泥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和压缩模量均为50KPa和1.7MPa,与前次勘察报告确定的地表下第三层淤泥质土的承载力标准值 100KPa,压缩模量4.0MPa不一致,减少50KPa和2.3KPa。1998年4月,四四三一厂又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1、2、4、 8、10号住宅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测试。该院测试报告载明:自上而下第三层为淤泥层,该层的承载力标准值为50KPa,压缩模量为2.3MPa,结论为:事故建筑物地基内土层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变化很大,已查明有一古河道通过,而古河道内近代沟谷中沉积的淤泥层系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厚度大、且又是基底下的主要受力层,在基底附压力作用下产生了较大的沉降,而古河道外土层承载力高、压缩性低、沉降较小,产生了较大的差异沉降,这是引起部分墙体开裂、某些山墙外倾的主要原因;原勘察单位对同一建筑物修建前和发生事故后作的两次勘察中对关键土层的定名、空间位置以及承载力和压缩模量的建议值等方面有较大出入,勘察中没有将古河道以及古河道内土层特别软弱的近代沟谷区分出来,显然这是一起因勘察失误而造成的地基事故;由于基底下部分土层系流塑、软塑和可塑状态的粘性土,随着地基土的逐步固结,沉降还会延续相当长一段时期,加上活荷载后,沉降还会显著增大,因此,需要进行加固处理后方能使用;从测试中已查明的古河道内近代沟谷位置走向图可以看出,沟谷可能通过3号及5号住宅楼。之后,3号条式住宅山墙外倾和墙体开裂,16号、17号点式住宅倾斜严重超标,四四三一厂再次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3号、16号、17号以及其他未复测过的5号、7号、9号、11号、18号、19号住宅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测试。该中心测试报告载明:自上而下第三层为淤泥层,该层的承载力标准值为50KPa,压缩模量为2.3MPa。
  结论和建议为:本次测试已查明生活区场地内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内下部均有一层淤泥或淤泥质土层沉积,底部含风化的砂岩碎屑、碎块、砾石。除水塔及 19号点式楼位于古河道外,其余13幢住宅楼部分或全部位于古河道上(详见古河道位置图);古河道内近代沟谷中沉积的淤泥层土质特别软弱,系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厚度大、且又是基底下的主要受力层,在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会产生较大的沉降,古河道内近代沟谷通过的1号、2号、3号、4号、8号、10号、 16号、17号及18号均不同程度地产生开裂或倾斜,需要进行地基加固处理;一部分位于近代沟谷外的古河道内,一部分又位于古河道外的住宅楼,如7号、9 号及11号住宅楼,由于地基软硬不均,会产生一定的不均沉降;全部位于近代沟谷外的古河道内的住宅楼如5号楼,地基相对比较均匀,不会产生太大的不均匀沉降;古河道外的19号住宅楼及水塔,地基条件较好,不会产生较大沉降;原勘察报告中没有将古河道以及古河道内土层特别软弱的近代沟谷区分出来,显然这是一起因勘察失误而造成的重大地基事故。1998年7月10日,四四三一厂委托四川省广汉地质工程勘察院101队对发生地基事故的住宅进行了地基加固施工。 1999年初,四四三一厂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加固后的1号、2号、3号、4号、8号、10号、16号、17号、18号住宅主体结构质量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结论为:据沉降观测证实,地基基础目前已趋稳定,但交付使用后尚需增加部分荷载,加固后基础下地基土持力层的承载力难以准确确定,入住后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经检查判断,墙体结构的砖材及砂浆强度,满足MU10及M5的设计要求,且砌筑质量较好,钢筋砼结构(构件)的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浇灌质量较好,经抽检各类构件未发现受力裂缝及明显变形;房屋的圈梁、构造柱的设置,满足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之后,四四三一厂就其经济损失要求勘察院赔偿未果,形成纠纷。四四三一厂为加固发生质量事故住宅地基支付了地基复测费82,537元,地基加固设计费40,000元,样桩施工与试验费23,875元,地基加固施工费2,294,769.77元,地基事故住宅恢复费343,406.92元,地基事故处理鉴定费50,000元,地基事故处理观测费25,000元。另因地基故致四四三一厂延期向职工交房而支付职工的购房款占用资金利息 1,85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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