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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 A166021199801 【标题】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5/10 【实施日期】 1998/05/10 【内容分类】 仲裁 【文号】 京仲委字(1998)4号 【题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因受送达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送达仲裁文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