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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的休假规定

时间:2014-02-05 15:0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1.“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晚育”是指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一般

    1.“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晚育”是指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一般为3天)外增加婚假20天(即23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4.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手术常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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