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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宋作江: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时间:2012-12-18 20:51来源:混元气 作者:钟少鹏 点击: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宋作江:挪用特定款物案立案及量刑标准 如需律师解答,请拨律师热线咨询 【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是否认定犯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宋作江:挪用特定款物案立案及量刑标准

如需律师解答,请拨律师热线咨询

【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是否认定犯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声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过失疏忽及不可预见和防止的原因而导致自己权限管辖内或经手、管理的特定款物被他人挪用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以挪用为目的,即行为人事前预谋的挪用或当场受挪用动机驱使而实施挪用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有腰包的行为。

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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