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死刑适用临界点不好确立。因为死刑临界点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对以往大量经典判决的分析基础之上,而且这些判决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必须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否则,根据这些判决确立起来的死刑适用临界点就不可能是科学的、合理的。很明显,在现阶段我们还找不到这, 么多理想的已决案件。 [67]另外,我国现阶段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还比较泛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已决案件确立死刑适用临界点,必然提高了死缓适用的门槛,不利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第二,相对而言,SCO罪量评价体系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倒不是说我们不可以在这个体系里添加、替换新的评价因素,而是说我们一旦确立了这个体系以后,就必须保持这个体系中变量的相对稳定,不能更改这个体系中的变量。比如说,白教授的抢劫罪罪量体系由22个变量组成,如果在确立抢劫罪死刑适用临界点的时候我们使用了这22个变量,那么,在计算待决抢劫案件的罪量的时候我们必须同样使用这22个变量,多一个少一个都不行,替换一个也不行,否则计算出来的罪量值就无法比较。这对死刑裁量有什么影响呢?我们知道,法定情节是固定的,就那么几个,但是酌定情节却是千变万化的,在确定死刑临界点的时候,我们不可能预先把所有的酌定情节都纳入SCO罪量评价体系。也就是说,一旦待决案件的酌定情节超出了SCO罪量评价体系,我们就无法对待决案件作出裁判。 第三,对于法官来说,这个精妙的体系可能显得过于复杂,“界面”也不够友好。因为大家已经习惯于通过对从严、从宽情节进行“估堆”来作出判决,SCO罪量评价体系似乎过于“玄”了。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有必要遵循法官的传统量刑思维,建立一个更加“傻瓜型”的死缓适用操作规则。 前文已述,所谓常态是指既没有从宽情节又没有从严情节的情形,所谓例外是指只有从宽情节或者从宽情节占优势两种情形,那么,根据这个预设的前提,我们就可以推出如下操作规则: 如果既没有从严情节也没有从宽情节,应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只有从严情节,应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只有从宽情节,应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缓; 在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如果从宽情节占优势则判处死缓 [68],如果从严情节占优势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两类情节相当也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前三条规则已经具有操作性了,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实现最后一条规则的可操作化,即如何判断到底是从宽情节占优势还是从严情节占优势。由于判断的结果涉及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传统的“估堆”方法十分不可取;比较从宽情节、从严情节数量多少的方法也不科学,因为每个情节并不都是等价的。为了实现死缓裁量的精确化、科学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从宽情节量和从严情节予以量化,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再对它们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种情节占优势。即当从宽情节量>从严情节量,则从宽情节占优势,应该适用死缓;当从宽情节量<从严情节量,则从严情节占优势,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从宽情节量=从严情节量,则两类情节相当,也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将这些想法操作化呢? 首先,从宽情节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我们应该对其赋予正值;从严情节是死缓适用的消极因素,我们应该对其赋予负值。如果我们将从宽情节量与从严情节量的比较值称之为“死缓适用量”,则可得如下公式: 死缓适用量=从宽情节量+从严情节量 (当 死缓适用量>0,则应该适用死缓;当 死缓适用量≤0,则应该适用死刑。) 其次,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都可以分为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且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刑罚裁量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前者大后者小,因此,我们可以将死缓适用量进一步细化: 死缓适用量=从宽情节量+从严情节量 =(0.7×法定从宽情节量+0.3×酌定从宽情节量)+(0.7×法定从严情节量+0.3×酌定从严情节量) ={0.7×(重大法定从宽情节量+一般法定从宽情节量)+0.3×酌定从宽情节量}+(0.7×一般法定从严情节量+0.3×酌定从严情节量) 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之分 [69],法定从宽情节又分为重大法定从宽情节和一般法定从宽情节 [70]——比如立功情节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之分,这比较容易理解,需要解释的是上述公式中作为系数的0.7和0.3。由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判处死刑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具体地说,法定从宽情节对于判处死缓的积极作用应该大于酌定从宽情节,法定从严情节对于判处死缓的消极作用应该大于酌定从严情节。显然,前面式子里分别以0.7和0.3作为系数就是为了体现不同变量的作用力。当然,这里的0.7和0.3只是一个人为的设定,设定为0.6和0.4,或者0.8和0.2也没有多大关系,只要大致体现出两种情节作用力程度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 最后,我们还要为每一个情节赋予相应的权重。那么,应该如何赋予权重呢?笔者认为,赋予权重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不颠倒同类变量的顺序关系,即必须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为重大法定从宽情节、一般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赋值。第二,对应变量赋值也要对应,即如果将酌定从宽情节赋值为+1,那么就应该相应地将酌定从严情节赋值为-1,将一般法定从宽情节赋值为+2,那么就应该相应地将一般法定从严情节赋值为-2。考虑到计算的方便,我认为,可以将重大法定从宽情节、一般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一般法定从严情节、酌定从严情节分别赋值如下:+3、+2、+1、-2、-1。如果我们再用a、b、c、d、e分别表示待决案件中前述情节的个数,那么死缓适用量的公式就可以改写为: 死缓适用量={0.7×(3×a+2×b)+0.3×1×c}+{0.7×(-2)×d+0.3×(-1)×e} =2.1a+1.4b+0.3c-1.4d-0.3e 到了这一步,法官只要将待决案件各类情节的个数代入死缓适用量公式,死缓适用量将很容易计算出来,适用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四)死缓适用情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