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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4)

时间:2012-12-03 10: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限制刑事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不过由于本研究的数据库只有一例涉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例,Crosstabs统计结果显示p值大于0.05,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故无法在本研究数据库中检验此变量与死缓适用的实然关系。

  (2)犯罪预备、未遂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完成形态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本研究数据库有两例犯罪未遂案例,没有犯罪预备的案例,Crosstabs统计结果显示p值大于0.05,故此变量与死缓适用的实然关系也无法验证。

  (3)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从犯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不过由于本研究的数据库中没有一个被告人属于从犯,故本变量与死缓适用的实然关系也无法验证。

  (4)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自首情节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表1显示,在有自首情节的案例中,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100%;在没有自首情节的案例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高达71%,而被判处死缓的比例只有29%;与此同时,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中,没有一个人具有自首情节。这个统计结果说明,自首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不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过考虑到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例在全部死缓案例中的比例仅占9.5%,不宜过高估计自首情节对适用死缓的促进作用。

  从表2可以看出,在加入控制变量“复核法院”以后,Crosstabs统计结果仍然具有显著性。统计结果表明:在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例中,两级法院适用死缓的比例都是100%;不过具有自首情节的案例在两级法院全部死缓判决中的比例都不高,在高级法院的比例为8.9%,在最高法院的比例为10.3%。这与没有加入控制变量前的结果基本一致,说明两级法院对待自首情节的立场基本一致。

  (5)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立功情节可能也是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

  表3的统计结果显示,在有立功情节的案例中,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52.9%,不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也有47.1%;在没有立功情节的案例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高达70.4%,而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仅为29.6%。两相对比,可以认为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不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观察列百分比我们还发现,在全部死缓判决中,具有立功情节案例仅占10.7%,没有立功情节的案例反而占了89.3%;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有立功情节的案例占4.3%,没有立功情节的案例占95.7%。这说明,立功情节是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但是其促进作用不是特别明显;相反,没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风险却相当大。

  表4显示,在加入控制变量“复核法院”以后,只有最高法院的统计结果仍然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将最高法院复核案例的统计结果与表3比较我们还可以看到,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例被判处死缓的比例(87.5%)大大提高了,其在全部死缓判决中的比例(17.9%)也提高了。显然,高级法院的复核结果拖了最高法院复核结果的后腿。换句话说,两级法院对待立功情节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在最高法院更可能获得死缓判决。

  (6)被害过错

  被害过错不是法定从宽情节。但是一般认为,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如果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具有过错,一般不应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42]陈兴良教授甚至认为,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如下规则: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3]那么,被害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促进了法官判处死缓?

  从表5可以看出,在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中,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为100%;在没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中,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仅为29.5%,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却有70.5%;与此同时,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没有一个案例具有被害过错情节。这说明,有被害过错案例中的被告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没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中的被告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过考虑到在全部死缓判决中,具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仅占7.1%,我们不应高估被害过错对适用死缓的促进作用。

  表6显示,加入控制变量“复核法院”以后,被害过错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并没有明显变化。在最高法院复核的案件中,有被害过错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仍然为100%,占最高法院全部死缓判决的7.7%;在高级法院复核的案件中,有被害过错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是100%,占高级法院全部死缓判决的比例为6.7%。结合表5,我们可以比较稳妥地得出结论:被害过错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但对死缓适用的促进作用相当有限;两级法院对待被害过错的立场基本一致。

  (7)民族、宗教、华侨政策、外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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