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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15)

时间:2012-12-03 10: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 也有论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缺陷较多。范登峰:对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反思和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 也有论者认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

  [4] 也有论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缺陷较多。范登峰:“对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反思和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5] 也有论者认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和“应当判处死刑”。可参见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6] 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7] 陈兴良教授也认为“这是一种若有似无的模糊规定”。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8] 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9] 高憬宏、刘树德:“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因此,座谈会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

  [11] 最高法院:法[1999]217号。

  [12] 最高法院:法[2001]8号。

  [13] 即《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法院,法发[2005]18号。

  [14] 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5] 汤建国主编:《量刑均衡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8—90页。

  [16] 赵蕾:“三百‘生死判官’呼之欲出”,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30日。

  [17] “袁宝璟暂缓执行死刑真相”最后访问于2006年3月28日。

  [18] 刑罚的易科,又称为换刑处分,指判决宣告的刑罚,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而选择其它刑罚为执行的替代。刑罚的易科一般包括罚金刑易科和自由刑易科,而不包括死刑易科。可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29—830页。

  [19] 确立罪刑法定的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被称之为明确性原则(劳东燕:“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4第6期);在意大利,刑法学家们将明确性和确定性并列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三大从属性原则之一([意]杜里奥· 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20] 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1页。

  [21] 确切地说是影响法院适用死缓的因素。因为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法官的独立性相当有限,而且死刑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复核,法官个人的观点必然会与其他法官的观点博弈并达成妥协,且地方法院的判决依据惯例会报经主管院长批准。

  [22] 贺卫方:“建设透明法院”,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23] “最高法院知产庭发出明传要求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

  [24]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检会(1996)2 号]第三条规定:全国死刑统计数字及综合情况为绝密级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死统计数字和综合情况为机密级事项;省辖市(地区、自治州)死刑统计数字和综合情况为秘密级事项。转引自祁胜辉:“支持死刑民意的内在驱动力分析——死刑存废的命运”,北京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2—13页。

  [25]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教授接受采访时透露,“中国每年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近万起,差不多是世界其他所有国家死刑案件总和的5倍”(黄勇:“41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13日),但是他很快否认了这种说法。

  [26] 就连最高法院的研究人员也认为,“基于我国公开的司法统计特别是死刑适用方面的数据的欠缺,死刑适用(包括死缓适用)的实证分析难以进行”。可参见高憬宏、刘树德:“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27] 最后检索时间为2006年3月9日。

  [28] 之所以将1998年作为起始年份,主要是因为新旧刑法的实施有一个过渡阶段,1998年以后判决的案件适用旧刑法的会比较少。

  [29] 指最后核准法院。

  [30] 为了保证检索的精确性,笔者是用“死刑”作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故检索出来的结果是指裁判文书中含有“死刑”这个关键词的案件,因此,有些案件并不是真正的死刑案件。

  [31] 之所以未检索中级法院判决的案件,是因为中级法院是中国审理死刑案件的最低级别法院,其判决结果尚未最后确定。

  [32] 本研究数据库中的最高法院案例全部属于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体分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2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7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个,《法院案例选编》1个,《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案例7个,最高法院网站案例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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