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有一种观点认为,死缓制度在理论上既具有保留死刑的内容,又具有废除死刑的内涵,因此居于死刑存与废的中间地位。张文、黄伟明:“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89] 有学者指出,只要被判处死缓,99.9%的犯罪人最后都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90] 如果对刑法第五十条进行限制解释,这种可能性就更小了。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