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即将中国大陆划分为东北地区(黑、吉、辽)、北部沿海地区(京、津、冀、鲁)、东部沿海地区(沪、苏、浙)、南部沿海地区(闽、粤、琼)、黄河中游地区(秦、晋、豫、内蒙古)、长江中游地区(鄂、湘、皖、赣)、西南地区(滇、黔、川、渝、桂)、大西北地区(甘、青、宁、藏、新)。可参见李善同、侯永志:“中国大陆:划分八大社会经济区域”,载《中国脉搏》2003年第3期。 [34] 对于该抽样方法的介绍可参见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 [35] 这里指本研究中的一个观察、研究单位,区别于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个案件。 [36] 一般认为该条文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关于该条文的权威解释可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更进一步的研究可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从八个角度对罪刑均衡的内涵进行了挖掘并首次对中国刑法的罪刑均衡状况(包括立法均衡和司法均衡)进行了实证检验。 [37] 《美国量刑指南》大致也是遵从这个模式的:犯罪等级考察社会危害性,犯罪史档次考察人身危险性。可参见美国量刑委员会编,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8] 陈兴良教授将强化、增加适用死刑的可能性的情节称为强性裁量情节,包括绝对强性情节和相对强性情节。(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需要注意的是,陈教授是在可以适用所有刑种的前提下命名前述概念的。本文的从严情节是“罪行极其严重”前提下的从严情节,或者说是“罪行极其严重”前提下的强性裁量情节,其与陈教授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增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的情节,或者说是减少适用死缓可能性的情节。 [39] 陈兴良教授将弱化、减少适用死刑的可能性的情节称为弱性裁量情节,包括绝对性弱性情节和相对性弱性情节。(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本文的从宽情节是“罪行极其严重”前提下的从宽情节,或者说是“罪行极其严重”前提下的弱性裁量情节,其与陈教授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减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的情节,或者说是增加适用死缓可能性的情节。 [40] 有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死缓并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从轻处罚,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十分机械的。尽管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死缓实质上更多具有“无期徒刑性”(林维:“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异化”,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页)。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死缓的刑量比死刑立即执行的刑量轻,适用死缓相对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从轻处罚。 [41] 有关Crosstabs的介绍可参见陈浩:《农民犯罪若干问题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42] 如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43] 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4] 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45] 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至2003年1月1日,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废除或停止适用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转引自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46] 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前无罪推定时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后,如果出现个别情节不够清楚,个别证据无法查清的情况,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根据查清的事实判处其它刑罚。 [47] 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48] 如最高法院(2001)刑复字第157号、(2001)刑复字第226号、(2002)刑复字第186号。详细理由见附录。 [49] 本研究中的累犯包括毒品累犯。毒品累犯的概念可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页。 [50] 关于实体刑法学上的暴力犯罪概念可参见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51] 肯定与否定的观点可分别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339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365—367页。 [52] 董碧水、薛建国:“科学家杀妻 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6日。 [53] 标准化回归系数≈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标准差/1.8138。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见郭志刚主编:《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03页。 [54] 最高法院的部分死缓适用理由可参见本文附录。 [55] 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56] 如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14页;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9页;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289页。 [57] 卢建平:“死缓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及其扩张”,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58] 赵廷光教授认为,与从重情节并存的从轻处罚情节是适用死缓的依据(可参见赵廷光:“论死刑的正确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不过赵教授与笔者讨论的前提是不一样的,即他是在可能适用多种刑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前提下讨论量刑情节的,笔者是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前提下讨论量刑情节的,也就是说本文讨论的情节仅仅针对死刑而言。 [59]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346页;贾宇:“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60] 本来线段ce(不包括c点)也应该属于例外,不过由于没有比死刑立即执行更重的刑罚了,所以线段ce对应的刑罚也只能和常态点c对应的刑罚一样,因此,也可以把线段ce视为常态。 [61]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62] 最高法院:(2001)刑复字第210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