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罪量是关于犯罪严重性程度的综合评价。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界定,罪量既评价了已然之罪,又评价了未然之罪;既评价了罪行,也评价了罪人。可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40页。通俗地说,我们可以认为罪量就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数量反映。 [64] 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六、七章。 [65] 具体公式可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66] 操作范例可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25页。 [67] 白建军教授也认为,归纳型案件处理参考系统对总体上法治环境的水平要求较高,其前提条件是立法完全合理,所归纳的案件也公认合理,而且,司法先例的影响力得到普遍承认。这样,作为归纳的结果,以往的案件处理结果才可能规范未然案件的处理。就中国现实国情而言,这种系统的产生和存活都缺乏必要的现实可能性。可参见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68] 陈兴良教授曾经提出:具有较多的可以从轻情节,或者相对强性情节小于相对弱性情节,或者或然性从轻情节大于从重情节罪该处死的人可以考虑适用死缓。可参见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69] 有学者认为,根据情节的渊源不同,可以将量刑情节划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定罪剩余的犯罪事实转化而来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可参见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页。在本文中,作者将前两种情节视为法定量刑情节,将后两种情节均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70] 本来法定从严情节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重大法定从严情节和一般法定从严情节,不过由于死刑案件中不可能再有对应于减轻处罚情节的加重情节,而只有从重情节,故法定从严情节不再细化。 [71] 也即学者们讨论的酌定情节的表现形式问题。可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362页。 [72] 这里所谓法律影响力主要是相对法律约束力而言。法律约束力是强制性的,法律影响力是“半强制性”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有法律影响力,这些案例体现出来的原则、规则,全国各级法院一般都会参照执行。 [73] 陈兴良教授称其为“准判例”。陈兴良:“强化法院判例与司法解释功能——评《刑事审判参考》”。 [74] 有学者认为,先例制度是指一种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内部联系的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体系。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一个比较法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75] 最高法院:法释[1998]18号。 [76] 陈瑞华教授认为,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赵蕾:“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30日。 [77] 这其实就是最高法院对待司法解释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78] 最高法院:(2001)刑复字第157号。 [79] 事实上本案例还可以确立如下先例:即使没有法定从宽情节,也可以判处被告人死缓;认罪态度好属于死缓适用的酌定从宽情节。 [80] 最高法院(2001)刑复字第226号、(2002)刑复字第186号裁判文书适用死缓的理由几乎与前例相同:死缓判决已执行且被告人已改判为无期徒刑。 [81] 由于资料所限,笔者无法知道(2001)刑复字第157号是否首次确立本规则。 [82] 冯象博士也认为,现在的判决书非常格式化,以事实陈述为主,很少分析法律问题,这样的判决不可能用来指导司法实践。可参见冯象:“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载《南方周末》2005年1月20日。 [83] 在《中国死刑控制十大论纲》一文中,梁根林教授建议最高法院制定个罪死刑适用的最低限度标准(可参见梁根林:“中国死刑控制十大论纲”,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梁教授的建议意在明确“第一条生死分界线”,因为从理论上说,如果第一条生死线都不明确,第二条生死线也必然成为镜花水月。不过由于本文的主旨不在于论述第一条生死线,故不专门论述死刑适用的最低限度标准及其与死缓适用标准的关系。 [84] 卢建平:“死缓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及其扩张”,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85] 刑罚结构的概念可参见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86] 陈兴良教授也是赞成这种主张的。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87] 卢建平:“死缓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及其扩张”,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