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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的扩张与限定(4)

时间:2014-06-06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3.改公司情势单向改观为双向改观。按仍是《公司法》第39条第2款之划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观公司情势作出决策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环境下,有限责任公司可改观为股份有限公司,[10]

  3.改公司情势单向改观为双向改观。按仍是《公司法》第39条第2款之划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观公司情势作出决策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环境下,有限责任公司可改观为股份有限公司,[10]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无相同的划定,现实上阻断了股份有限公司改观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道。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第1款之划定,现实上是应承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情势之间的双向改观。

  4.清扫了公司公益金提取的强制性划定。按仍是《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之划定,公司分派昔时税后利润时,该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而新《公司法》则清扫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划定,现实上是将公司公益金是否提取以及奈何提取之事宜列入了股东与公司自治的范畴。

  (五)扩张了股东诉权

  权力只有具有可诉性,从而获得司法接济,才气获得真正保障。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在其股东权或公司好处蒙受侵吞时有向法院告状并哀求给以响应掩护的权力。它对付掩护股东尤个中小股东有着很是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通过扩张股东诉权,从而较好地实现股东与公司自治,进而保障股东与公司的好处。

  1.扩张了股东直接诉讼权。起首,扩张了股东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法则及决策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司章程之气象的诉讼权。按仍是《公司法》第101条划定,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违背法律、行政礼貌,加害股东正当权益时,股东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遏制该违法举动和侵吞举动的诉讼。按照新《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划定,只要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集会会议召开法则违背法律或行政礼貌、公司章程,或决策内容违背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策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哀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次,增进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司法接济权。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划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管帐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哀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再次,开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回购哀求权接济的渠道。按照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划定:“自股东会集会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告竣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集会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第四,确认了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解决职员的诉讼权。按照新《公司法》第153条划定:“董事、高级解决职员违背法律、行政礼貌可能公司章程的划定,侵害股东好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2.确认了股东代表诉讼权。所谓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吞公司好处的董事、监事、高级解决职员或其他职员时,为维护公司的好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以本身的名义对侵吞人提告状讼,所得抵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所享有的这项权力即为股东代表诉讼权。按照新《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第2款划定,在公司董事、高级解决职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礼貌或公司章程的划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或他人加害公司正当权益,给公司造成丧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哀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11]在书面哀求被拒绝或被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告状讼或环境紧张,则有权为了公司的好处以本身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三、新《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之限定

  假如简朴地说新《公司法》是一部股东和公司自治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颇。现实上,“公司立法,是一种国度对经济过问和公司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均衡的法律制度布置。”[12]依笔者之见,旧《公司法》之破绽在于未能较好地和谐股东、公司及好处相干者的好处相关,应该予以限定而未限定或限定不足,不应限定给以了限定可能限定太过。新《公司法》之最大前进就在于较好地和谐了这种相关,更好地实现了股东、公司自治与限定之间的均衡。因此,新《公司法》在扩张股东和公司自治的同时,也留意对其举办适度限定。

  对股东与公司自治限定之须要在于股东与公司自治权滥用之也许性,其功效将危害好处相干者之好处。起首,无论股东自治权之滥用,照旧公司自治权之滥用,都将也许使债权人好处受损。其次,在“成本大都权”之划定下,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每每轻易酿成大股东或节制股东操控公司的举动,从而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好处。除旧《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的已有限定外,新《公司法》对其限定首要示意为以下方面:

  (一)加大对股东权力之滥用和节制股东权力的限定

  1.赋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权力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好处的抵偿任务。新《公司法》第20条第l款明晰划定:“公司股东该当遵遵法律、行政礼貌和公司章程,依法利用股东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力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好处。”“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丧失的,该当依法包袱抵偿责任。”

  2.引入公司法人品否定制度,以掩护公司债权人的好处。所谓公司法人品否定制度,就是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品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揭开公司面纱”,使节制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包袱清偿及赔付责任,以保障债权人好处免受节制股东的非法侵吞。新《公司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款明晰划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好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峻侵害公司债权人好处的,该当对公司债务包袱连带责任”。

  3.成立了好坏相关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以掩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好处。所谓好坏相关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是指在股东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出格是节制股东)存在好坏相关时,应使该股东或其署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加表决的制度。[13]新《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引入了该制度,即:“公司为公司股东可能现实节制人提供包管的,必需经股东会可能股东大会决策。”“前款划定的股东可能受前款划定的现实节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介入前款划定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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