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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自治的扩张与限定(5)

时间:2014-06-06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4.对节制股东操作关联相关侵害公司好处的举动予以限定。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划定,公司的节制股东不得操作其关联相关侵害公司好处,违背该划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

  4.对节制股东操作关联相关侵害公司好处的举动予以限定。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划定,公司的节制股东“不得操作其关联相关侵害公司好处,”违背该划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二)进一步完美公司管理布局,增强对公司解决层权柄利用的限定

  1.扩大了监事会的权柄,强化了监事会的监视浸染。新《公司法》第41条第2款、第54条、第55条、第102条第2款、第119条、第152条第1款在旧《公司法》第54条、第126条的基本上,增进了监事会的权柄。首要有:(1)夺职提议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对违背法律、行政礼貌、公司章程可能股东会决策的董事、高级解决职员提出夺职的提议;(2)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集会会议权。即“在董事会可能执行董事不能推行可能不推行召集股东会集会会议职责”时,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可能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由监事会实时召集和主持;(3)提案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4)质询或提议权。即“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集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5)观测权。即“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明公司策划环境非常,可以举办观测,必需时,可以礼聘管帐师事宜所等帮忙事变”;(6)告状权。在董事、高级解决职员执行公司权柄时违背法律、行政礼貌或公司章程的划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可以应公司股东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公司法》为监事会或监事利用权柄提供了物质保障前提,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在礼聘管帐师事宜所帮忙观测时所必要的用度由公司包袱,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利用权柄所须要的用度,由公司包袱。

  2.赋予了监事会或监事在特定环境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力。仍旧《公司法》第48条、第105条划定,假如董事会可能执行董事不能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集会会议职责的环境下,则无其他补充法子,也许使公司和股东好处受到侵害。按照新《公司法》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的划定,在呈现上述环境时,则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这样,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怠惰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起到了有用的制约浸染,有利于停止公司和股东好处蒙受较大侵害。

  3.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举办了出格限定。起首,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出了原则划定。新《公司法》第123条划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其次,对上市公司交易重大资产和提供包管作出必然限定。新《公司法》第122条划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包管金额高出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该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并经出席集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次,对上市公司关联相关董事的表决权利用予以限定。新《公司法》第125条划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集会会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相关的,不得对该事项利用表决权,也不得署理其他董事利用表决权。该董事会集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相关董事出席即可进行,董事会集会会议所作决策须经无关联相关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敷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强化对公司的财政管帐监视

  1.明晰了公司年度财政管帐陈诉必需经管帐师事宜所审计。旧《公司法》第175条第1款划定:公司年度财政管帐陈诉“依法经审磨练证。”而新《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则明晰划定:公司年度财政管帐陈诉,该当“依法经管帐师事宜所审计”。

  2.明晰了公司对聘任的管帐师事宜所应负诚信任务。新《公司法》第171条明晰划定:“公司应该向聘任的管帐师事宜所提供真实、完备的管帐凭据,管帐账簿,财政管帐陈诉及其他管帐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授予被解聘管帐师事宜所汇报意见权。新《公司法》第170条第2款划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可能董事会就解聘管帐师事宜所举办表决时,该当应承管帐师事宜所汇报意见。”这样,对管帐师事宜所被不公道解聘起到了必然制约浸染。

  (四)明晰赋予公司社会责任

  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对此迄今尚无同一的定义。笔者觉得,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钻营股东好处最大化之外对公司其他相干好处群体和民众好处所负有的任务,包罗维护公司雇员、供给商、用户、斲丧者、债权人、社区住民、情形资源以及当局代表的税收好处等。是否该当赋予公司社会责任?是否该当在《公司法》中直接赋予公司社会责任?对这些题目,固然学术界仍存在较大争议,[14]同时,旧《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公司包袱社会责任的一些类型,可是,并没有将其明晰作为一个法则提出来。因为公司在当代社会中成为各类好处主体好处的交汇点,其设立和运动远远高出了本公司好处的范畴,其策划与决定凡是涉及到相干好处群体和社会民众好处,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不变和成长。因此,当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从纯真的营利性成长到了营利性与社会性兼具。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直接将公司必需“包袱社会责任”作为法律法则明晰提出来,现实就是要在公司追求利润的方针与社会好处之间作出均衡,这无论对公司自身的成长照旧社会好处的增长无疑都具有较大的意义。

  (五)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出格限定

  新《公司法》的最大前进之一在于认可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势,为投资人选择投资方法扩展了空间。但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凡性,为掩护债权人的好处,新《公司法》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差异于一样平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格限定。

  1.注册成本的较高限额和出资的实缴制。按照新《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划定,一样平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注册成本认缴制,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而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划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成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该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划定的出资额。”

  2.对天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及该公司的再投资举办限定。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划定:“一个天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法》对天然人设立一样平常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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