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股东包袱责任的限定。一样平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好处,该当对公司债务包袱连带责任外,一样平常环境下,对公司债务包袱有限责任。新《公司法》第64条划定: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家产独立于股东本身的家产的,该当对公司债务包袱连带责任。”显然,前者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后者的举证责任则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以上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格限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自治起到了制约浸染。 固然新《公司法》仍有不敷之处,可是相对付旧《公司法》而言,确有很大前进,尤其是较好地和谐了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好处相干者的好处,很好地实现了股东、公司自治与限定之间的均衡。可以必定地说,新《公司法》必将在类型公司的组织和举动,掩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成长等方面施展庞大浸染。 注释: *这里的扩张与限定是相对付旧《公司法》而言,旧《公司法》已赋予股东与公司的自治权以及对其的限定,本文不再阐述。这里的限定包罗两种方法:一是新《公司法》以法定类型直接限定;二是通过赋予相干主体的权力对其他主体的权力举办限定。 [1]王红一:《论公司自治的实质》,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2]杨崇森:《私法自治制度之流弊及其批改》,(台)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书公司1984年版,第152页。 [3]左岫仙、徐凯:《公司自治与我国公司法修改》,载《绥化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张云:《公司自治的示意情势》,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5]贺少锋:《公司自治·国度强制·司法制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14日。 [6]赵旭东:《公司法学》,高档教诲出书社2003年版,第33页。 [7]刘俊海:《公司法修改中的多少争议题目》,中百姓商法律网,2005.5.24. [8]江平:《给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间》,载《法制日报》2004年9月14日。 [9]不外,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权力。 [10]虽然,还必需切合《公司法》划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前提。 [11]假如监事有上述举动,则可以书面哀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12]李巧宁、于扬:《新公司法充实浮现了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访世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载《证券时报》2005年10月28日。 [13]郭峰:《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的利用与掩护》,经济科学出书社2003年版,第49、50页。 [14]限于篇幅,笔者不在此对这些题目举办睁开接头。(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罗泽胜) 出处:《法学家》2006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