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就地取得财物是不是掳掠罪的必备前提呢?我的答复是否认的。大大都掳掠案件都是就地取得财物,但此刻非就地取得财物的环境越来越多。好比:暴力抢得他人银行卡,并逼其说出暗码,然后押着被害人去取款机取钱。那么这种环境是不是就地取得财物呢?取得财物与行使暴力不是在统一场合,而是押到取款机前取钱,这种环境也可以始末领略为就地,即就地的延长,虽然要定掳掠罪。可以这样表明:对就地的领略不能范围于一个物理性的时空观念,在不中断的环境下,分开行使暴力的场合,如故属于就地。但又会呈现越发伟大的案件。 【案例七】被告人张某强行从林某身上取得钥匙,并行使暴力强制性地获悉林某家中银行卡藏放的位置及暗码。张某然后把林某给杀了,用钥匙打开林某的家门取得银行卡,再到银行取钱。查看院以存心杀人和偷盗两个罪提起公诉,以为不是就地合以不组成掳掠罪。由于钥匙固然是就地取得,可是钥匙不便是钱,拿着钥匙去其家里取卡再到银行取钱,不具备两个就地,以是不组成掳掠罪。法院审理后定性为掳掠罪,法院以为后头的举动是就地的延长。 对付本案,我个人以为法院的定性是正确的,这里涉及的题目就是对第二个就地怎样界定,我们受“就地”的约束太严峻了,完满是没有须要的。查看院以为不是本案不具备就地的要件,并以为钥匙自己不是财物,因此抢壹贝偾抢钥匙的举动,然后操作这个钥匙去偷盗,应该定偷盗罪。我以为,在这种环境下,暴力和取财照旧有因果相关的。因此不能拘泥于是不是在统一个现场,本案应定性为掳掠罪。 在这种环境下,就地可以通过扩大表明包括进去。但在许多环境下,第二个就地是无论怎样也包括不进去的,也就是说,不具备就地的特性。取财的举动不是现场的劫取,而是打单财物。【案例二】就是一个典规范子:以借钱为名行使暴力向被害人打单财物,不是押着被害人去其他处所取钱,而是把其放了再给钱。因此,像这种举动怎样定性?该举动的特点为:本领举动是掳掠(行使暴力),目标举动是打单,我们必要对掳掠罪的组成要件与欺诈打单罪的组成要件做个较量说明。掳掠罪是复举动犯,由双重举动组成,起首是本领举动——行使暴力可能其他暴力威胁要领;目标举动——取得财物(虽然是不是就地取得财物是值得接头的)。掳掠由本领举动与目标举动组成的,并且本领举动与目标举动之间存在因果相关。 欺诈打单也是由两个举动组成的:本领举动——欺诈,欺诈和掳掠的就地行使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差异的,是以未来行使暴力、可能检举隐私等其他对被威胁人倒霉的事由相威胁,以是本领是欺诈;目标举动——打单,打单与就地取财也差异。 这里涉及的题目是值得研究的。家产犯法按照取得财物的方法,可以分为交付型的家产罪和取得型的家产罪。在此,我对这两种家产犯法的特性加以扼要的先容。 第一类家产犯法是以交付为特性,称为交付型的家产犯法,它又分为两种犯法范例,一种是诈骗——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基于处分财物的存心支配下实验了一种处分财物的举动,即,把本身的财物给他人仅仅是由于受被告人的蒙骗实验的,这种处分举动是有重大瑕疵的,在民事上是无效的。但在刑事上看,举动主观上有处分财物的存心,客观上处分了财物,是典范的交付,是自愿交付的,且是基于处分的意思对自已家产举办的处分。 没有处分手段的人不能对家产举办处分,这种处分举动是无效的,不能按照处分举动来定性。如甲潜入一户人家偷盗,功效这家有个5岁的小孩在家,甲骗小孩说本身是其父亲的伴侣,来拿对象,颠末小孩的赞成后,拿走了金银细软等珍贵物品。甲的这种举动是偷盗照旧诈骗?从情势上看,有诱骗的举动,诱骗了在场的小孩。并且偷盗罪要求奥秘窃取,当着小孩的面拿走财物怎么能称为奥秘窃取呢?且还颠末尾小孩的赞成才取走财物。那么,甲的举动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呢?我以为,认定为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由于小孩是无权力手段的人,在法律上没有对家产的处分手段,因此这种处分基础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意义。因此,该案不是诈骗而是偷盗。当着一个5岁的小孩取财,可以类比为当着一条狗可能一个其他的生物取财,如故是偷盗。 处分的意思意味着把本身的财物的占有转移给他人,是一种转移占有的犯法。因此,可否定定为诈骗,就要看占有相关是否转移。在某些环境下,固然财物移交给他人,但占有相关并未转移,从外貌来看好像是诈骗,可是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譬喻在麦当劳餐厅,甲存心在乙眼前打手机,然后声称手机没有电了,向乙借用手机,乙看甲着急接洽,就将本身的手机借给甲用。然后甲趁电话主人乙没有看紧,暗暗溜走,从而将乙的手机据为己有。该案怎样定性?是定诈骗罪照旧偷盗罪可能抢掠罪?在本案中,由于甲是暗暗溜走的,以是不组成抢掠罪。有人以为手机是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骗来的,即存心诱骗他人说必要行使手机而使他人将手机借给他,以是组成诈骗罪。但这种概念是不正确的。固然在客观上看似是诈骗,但乙把手机借给甲行使并不是敌手机的处分,而是一种姑且性的借用,且是在主人就地监督下的借用。在这种环境下,乙将手机借给甲并不料味着损失了敌手机的节制,手机尚在主人的节制下。操作主人不备溜走使手机离开主人节制,是奥秘窃取而非诈骗,以是本案甲的举动组成偷盗罪。这种交付不是基于处分的意思而处分财物,只是姑且借用,并且没有转移占有权,主人在就地监督,占有相关没有转移。 占有相关是否转移以及怎样转移,对付认定家产犯法具有重要意义。在某些时辰占有相关是否转移是较难认定的,占有相关是否转移相关到是一样平常的家产罪照旧侵略罪。在家产犯法中,唯有侵略罪不转移占有,掳掠、偷盗、抢掠都是转移占有的犯法。也就是说,一样平常的家产犯法,犯法本领都是使得占有相关产生转移。一样平常来说,在实验家产罪之前,家产都是处于家产全部人或保管人的正当节制之下,通过某种犯法的本领,使得这种家产处于被告人的犯科节制之下,使家产产生占有的转移。而侵略不产生占有的转移,在侵略罪中,在侵略之前,该家产已经处于被告人的占有状态下,然后变正当持有为犯科占有。因此,在区分侵略罪与其他家产犯法时,起主要看,在实验犯法之前,家产是否置于被告人节制之下,假如已经置于被告人节制之下,也许组成侵略。假如没有置于被告人节制之下,按照犯法的本领定其他范例的家产犯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