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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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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杰、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访谈。
吴杰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杰副局长:2011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四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情况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所得税作为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经济导向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继续落实对转制文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补充完善了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的范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其境外符合条件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并按低税率计算抵免税额,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明确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若干问题等。
吴杰副局长:二是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货币、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资料和证据,以及申报程序。解决了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另外,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等问题给予了明确。
吴杰副局长:三是针对近几年上市公司限售股陆续解禁上市销售,出台了《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吴杰副局长:四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规定下来,不再在一定时间段内执行。
主持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那么就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能否请吴局长讲讲税前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吴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一个统领性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吴杰副局长:“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是区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四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基本原则,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项目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等等。
主持人:说到损失,企业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吗?
吴杰副局长: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和申报扣除给予了详尽的规范。首先,该文件对于可以扣除损失的“资产”及“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了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吴杰副局长:其次,文件规定了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吴杰副局长:第三,文件对资产损失需要确认的证据给予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吴杰副局长:第四,文件规定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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