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1.去年的发票能否进2012年汇算清缴前的帐?2.企业办公室购买的摆设的高档物品,金额几千至上万元,例如水晶,是不是应走固定资产?3.购买的财务软件摊销了一年两个月后又升级了,原价3000元,升级花了一万元,如何继续摊销,升级后是否仍要去国税局备案?4.企业会务费走帐需要什么条件?附什么内容?
嘉宾:1、如果业务发生在2011年,且取得2011年开具的发票,则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可以税前扣除。2、摆设的高档物品按照企业存货管理。3、升级花的10000元,应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的期限内继续摊销,如果不是加速摊销的话,不用到国税局备案。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网友:请问出国考察差旅费报销税收有何规定?
嘉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可以凭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网友:您好,请问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尚未使用完毕,在贷方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可以继续挂账吗?还是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或是做其他处理?
嘉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我想咨询核定征收的企业还需要报年终汇算表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应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汇算清缴的报表的填报方式与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相同。
网友:请问工业企业,或其他没有影视制作经营权的企业,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投入,如果仅是为了企业的宣传,是按广告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吗?如果是这类企业与影视企业签订共担风险合同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其投资盈利或投资亏损,可以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合并形成利润总额,再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吗?如果可以,是作为“其他业务利润”,还是作为“投资收益”呢?
嘉宾:这位网友你好,你说的情况不是很具体,你能说一下你们这个影视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分配形式是如何规定的吗?
网友:你好,我单位是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5人,有下岗人员3人,请问,我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嘉宾: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嘉宾:《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113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我公司在填制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发现所得税多预缴了,应该怎么办?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上述规定,您公司可以到主管局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顶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税款。
网友:公司聘请一位销售人员,答应给他补缴和公司签订合同前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金额全部我公司支付,请问,我公司能否税前列支此费用金额?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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