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各位税官好,六个问题请解答。1.企业临时用工,例如黄金周的临时增加的促销员,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用工备案,劳动部门的规定是临时用工可以不做劳动用工备案,与其发放的薪酬,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列支税前?2.给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福利、书报费等统筹外费用,是否仍严格执行3号文的规定,不得列支税前?3.企业在石材市场定制石狮子摆放门前,请问该项目支出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列支税前;如果可以,列入当期损益还是长期待摊?同样的业务类似玉器古玩字画。
嘉宾:崔先生,您好。1、企业临时用工支出的工资薪金应该按照劳务费用管理,应由用工人员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2、给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福利、书报费等统筹外费用,仍然严格按照3号文执行;3、企业购买的石狮子、玉器、古玩、字画等摆设的高档物品按照企业存货管理。
网友:我公司作为设立在大连的总公司,去年在佛山设立了非独立的分支机构。今年3季度起,佛山分公司将参与大连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请问在分配过程中,大连总公司是否也要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的分配税额?
嘉宾: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具体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机关联系。
网友:我公司是在大连注册经营的软件公司,目前享受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方面正在享受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公司欲在北京成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母公司一样,且不单独核算。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因目前大连母公司正在2免3减半期间,请问新成立的北京分公司是否也同样享受该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在何地?如何缴纳?
嘉宾:当你公司在北京新成立一家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都与总公司一起核算,并构成总分支机构的关系时,你企业仍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网友:我单位不是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25%,而且只有1名残疾人,那么该企业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嘉宾: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认为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我想问一下,1.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2.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谢谢!
嘉宾:1. 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具体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嘉宾: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清算期间的相关的税务处理,具体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