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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2)

时间:2013-05-30 11: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吴杰副局长:总之,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企业资产损失,从申报程序和证据确认等方面,均给予了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依据文件,对本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对应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从而税前扣除


吴杰副局长:总之,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企业资产损失,从申报程序和证据确认等方面,均给予了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依据文件,对本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对应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从而税前扣除。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发挥。请问吴局长,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吴杰副局长:第一、 2011年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为了提高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国务院发文,从2012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吴杰副局长:第二、根据全国经济会议精神,今后几年应继续落实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文化企业成功转制,并蓬勃发展。第三、继续鼓励高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性企业的发展,2011年出台新政策,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主持人: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请问鲁处长,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鲁庆年处长:企业所得税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一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鲁庆年处长:二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鲁庆年处长:五是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其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主持人:吴局长,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吴杰副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吴杰副局长:(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了解了这么多政策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请问2011年的油费、餐费等费用发票可否在2012年报销,也就是能否列支在2012年税前?


嘉宾:如果业务发生在2011年,且取得2011年开具的发票,则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可以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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