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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8)

时间:2013-05-30 11: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网友:我单位属于工贸企业,现在所得税实行的是定率征收,人数与收入均附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怎样办理?


嘉宾:根据财税[2009]69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如果您是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


网友:家禽饲养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请问营业外所得是否也可以并入免税所得?比如一些员工罚款收入等是否也可并入免税所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使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收入不得并入免税所得。


网友: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8年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了亏损鉴定证明送到税务局了,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8年的亏损?


嘉宾: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8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网友:请问,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嘉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网友:年终汇算清缴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要求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嘉宾:退抵税申请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网友: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孽生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第(三)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网友: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2011年的利润总额应计提所得税已经超过了核定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要补缴这部分所得税?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您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网友:如企业核算帐面利润超过依核定所得率计算出来的利润20%的,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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