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本法主要规定了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问题。但股票种类又不限于此两种。其它如普通股和优先股、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此类股票在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条特将此问题做出补充规定,将此问题授权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析:因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或公司登记前尚无法人资格,无权发行股票,所以本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析:注意新股的发行,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其进行审议,重点识记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析:发行新股的程序:注意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完成几个事项: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二款为准用性条款,新股发行适用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析:本条作为与新《证券法》第13条的配套条文,授权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作价方案。 题28: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前,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作出决议: A、新股种类及数额 B、新股发行价格 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ABCD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析:与旧法142条相同。注意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应当尽如下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将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析:与旧法143条同。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析:与旧法相比,新法放宽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除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便进一步促进证券交易的场外交易的发展。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注意第一款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注意第二款对于变更登记的时间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析:为了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新法删除了旧法中对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场所限制。既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