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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法条精读(4)

时间:2013-12-30 11: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所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析:与旧法同,记住公司权力机构的名字: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析:股东会的职权,注意第十一款新增内容。只有在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时才可不必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析:与旧法42条同。首次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主体为出资最多的股东。此为资合公司的最大特点,以财力说话。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析:注意临时会议召开的程序。三类主体依各自的程序均可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一款中的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执行董事主持。第三款注意前后顺序。只有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其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以在公司中地位由高到低而排列的。

题10:关于股东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前必须先召开股东会会议

B、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C、股东会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D、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ABCD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会议召开前15日。对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主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析:股东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有规定外,依然是以财力说话。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二款中的几项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宜(无论是否出席会议):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与合并、解散与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析:较小公司依然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51条)。注意只有国字号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里是应当有职代表的,其它公司只是可以有。注意职工代表的遴选办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析:本条废除了原公司法第47条中“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规定。注意董事的任期最高为三年,连选无界数限制。

题11:股东会做出的下列哪些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D、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ABD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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