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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法条精读(5)

时间:2013-12-30 11: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注意本条董事会职权应当与股东会职权比较性记忆,考试时容易混淆的地方是最有可能出题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析:与旧法48条相比,删除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的条文,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其接替程序为: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析: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依然以公司章程为主。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析:注意同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记忆。该条只针对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析:从本条可知董事会为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而非必设机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与旧法51条相比,本条删除其可以成为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款。

题12: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该营业期限需延长时应由哪一机构做出决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D、经理

C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析: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但股东人数较少可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只需有一到二名监事既可。注意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体现民主性原则。注意监事会的召集程序。第二款,新法中明确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范围比旧法有所扩大。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析:注意监事的任期为法定的三年,与董事相区别,第二款为新增条款,为了弥补监事改选时的空白,原监事应当在改选前继续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与旧法相比,监事的权限有所扩大,特别是提起罢免、提起诉讼、召开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案的权利。前六项为法定的职权,第七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条文,注意监事有对于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在发现经营异动时还可以进行调查,监事的权利被进一步扩大,从而有利于公司的民主建设。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注意第三款中监事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题13: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为6人,那么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少应有几人?

A、0

B、1

C、2

D、3

C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法条,为了能让监事更加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其必要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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