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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时间:2014-04-14 10: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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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2011-11-28 14:22:42)

标签: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三 最高院 刘敏法官 解析整理 杂谈

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

    整理按2011年11月26日,有幸在杭州倾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庭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事实上,早在2010年,该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时,在南京的公司法学习班上,我就有幸和吴卫义律师一起听过刘敏法官的讲座。但是,随着办案经验的不断丰富,对公司法的理解的不断增加,对于同一部司法解释的感悟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一次,我认真作了笔记,并整理成以下文字,供广大同行学习参考。

    另外,特别想说明的是,我个人认为,刘敏法官是一位在公司法实务领域很有造诣的法律人,并且,能给律师讲授最高院的观点以及与律师交流心得,是非常难得可贵的。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愿意(因为很多原因)与律师交流,而律师同行之间的培训,又似乎不完美,因此,还是想再次感谢刘敏法官。可以感受到的是,刘敏法官是一位干练的人,讲话干净利索,不会拖泥带水,习惯用最简练的语言,讲述深澳的法律学术。因此,有些话似乎直白一些。而由于记录内容太多,仅这一天的课,我就做了近3万字的课堂笔记,因此,不可能把刘法官的每句话都整理的到位,难免有错或与刘法官的表述有偏差之处,请大家原谅!

 

以下为整理课件内容:

 

地点:杭州永

人:刘敏 ,最高院民二庭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记录

 

刘敏: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将用一天的时间,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将重点介绍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分了四部分: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胡认相关的问题。

我们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解释,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个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必须”、“应当”等的字眼。我们不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而于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我下来会慢慢讲到。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再如,说到公司法第16条,违反第16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我看还是有争议的。

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比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以上内容2011-11-26夜19:05分)

(以下内容为2011-11-27日下午2:30整理)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这一条,实质上是在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一样。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刘敏法官解读

第二条和第三条联系在一起的,分别对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责任如何认定作了规定。这二个差别,在于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就可能不同。

第二条,是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是以所谓设立中的公司设立的合同。比如,租赁等。经济行为是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呢?一种是发起人,一种是所谓的公司的名义。二种不同名义下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是2、3条规定的。这两条中,第一款都是基本原则;第二款是例外。我们一定要这样用。第一款,一定要首先用的。对于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我们说,合同法下的合同相对性和名义主义原则就要适用,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谁签订的合同,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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