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法论文 >

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6)

时间:2014-04-14 10: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1、设立无效之诉。当时主要列了一些不符合公司成立的重大要件,比如,发起人不符合要求、注册资金不符合要求。如果是这样,原则上这个人不能获得准生的、公司就不不能办工商设立登记的。原本有的这一条要解决的问题

1、设立无效之诉。当时主要列了一些不符合公司成立的重大要件,比如,发起人不符合要求、注册资金不符合要求。如果是这样,原则上这个人不能获得准生的、公司就不不能办工商设立登记的。原本有的这一条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来不能生、不该生的公司,结果工商不当让生了,给注册了,并以公司的名义存续。这个成立,应该是自始无效,因为不符合公司成立法定要件,大家注意(法复1999年4号文件)。这一点和“揭开法人面纱”不同,法人资格否定的前提是法人有了、只是股东滥用法人资格;而这里是不该出生而生了,取得了法人资格,存续了一段时间。事后发现的,之后再回归共同行为上去。

2、回到共同行为上解决既存的法律关系。共同行为,比如合伙概念,是由全体发起人、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哪怕清算,也是比照合伙企业来的。以现有的合伙企业财产清算,不够,就以其它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这是基本思路。被确认成立无效,先拿成立中的财产先清偿,有剩余的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如果不能清偿,发起人之间相互连带责任。

之所以删除了第2条,因为删除了第1条。主要理由,是因为工商部门不该办而而给办了,这里面涉及工商局的问题。如果用商事案件否定,程序上不妥。商事判决否定行政行为,我看不行。所以这里,寄希望于工商部门自已去纠正。如果不行,大家再想办法。

我们看到有些工商部门确实自行纠错了,用的是事后“吊销”的手段。但是,吊销的原因是写的是“成立无效”。这个“吊销”,和我们平时所见的吊销,由于原因不一样,结论也不一样。成立无效,当时登记错了,现在吊销退出去。这样的吊销手续,与我们所说的公司法第181条“两年不年检的吊销”,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司在依第181条吊销后,依然是独立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各种例外也是有的);对于刚才成立无效而吊销的,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具备法人制度的保护,法人不具备独立资格,股东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在追究责任上,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未完待续)

(上午中场休息)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你在什么样的圈子,决定你是什么样的人

后一篇:北京——香飘飘

评论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你在什么样的圈子,决定你是什么样的人

    后一篇 >北京——香飘飘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