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担保财产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断时,一般遵循“理由从宽则担保从严、理由从严则担保从宽”的综合尺度,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诉讼负担对等和诉讼地位平衡。 第十九条 【权利滥用的规制】当事人明显是故意通过财产保全给对方制造不利影响甚至打压对方的,应在严格担保要求的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要求其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承担合理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违背社会公共伦理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准予财产保全将损害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应当认定其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三章 裁定
第二十条 【作出裁定的时限】人民法庭、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一般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形式要件欠缺或实质要件瑕疵,审查法官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书面提示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的,作出裁定的时限从申请人完成更正或补充时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驳回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诉讼中途财产保全费用的交纳】当事人在进入审理程序后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庭、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费用。当事人不按要求交纳,又未申请缓、减、免的,或者本院不同意其缓、减、免申请后仍然拒不交纳的,视为其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固定担保财产】依当事人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另项裁定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以现金担保或本院同意免除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全裁定正文】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全面引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申请事项,并详细写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案外人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裁定书应当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后单独列“担保人”,作为财产保全法律关系的准当事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写法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定书应送交担保人一份,但担保人是否签收不影响本裁定的生效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裁定主文之财产保全事项】财产保全的裁定事项应当与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应。 当事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具体的财产的,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该财产。数项财产需要分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应当分项裁定。 当事人概括性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一定价值的财产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同时提出具体请求和概括性请求的,适用前款裁定,但可以优先执行其申请的具体财产。 第二十六条 【裁定正文之固定担保财产】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应当在前一条规定的裁定事项之后,另作一项或数项裁定。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财产,应注明“担保人×××所有的”或“担保人×××与申请人共有的”等字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