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血缘鉴定的法律后果 1.直接强制 根据前文对5国情况的简要梳理可以看出,对于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协助勘验义务者,除德国外,通行做法上仍不主张以直接强制的方式对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血缘鉴定。其理由主要是:(1)偏重对自我决定权尊重的立场而否定直接强制的可能性,如美、英两国;(2)法国同样如此,并基于尊重人体完整性、不可处分性的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被鉴定者同意作为血缘鉴定的先决条件,绝不允许法院对其身体实施强制。而德国至今仍坚持—为了作出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判定而进行的血缘鉴定是“身体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外”;在血统主义或真实主义的要求下,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统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极为重要,因此,若间接强制仍无实效时,法官得以拘提等直接强制的方式收集该类证据。 2间接强制 虽不能实行直接强制执行,但也不排除以间接强制的方式进行血缘鉴定,并以此作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务所认可、采行。当事人无正当理拒绝履行血缘鉴定指令的,法官虽然不能对其身体施行以直接强制,但可因其拟定一定的事实为真实(事实上的推论)而推定父性成立或不成立,或以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对其不利裁判,或科以民事上的藐视法庭罪等方式以取得间接的强制执行的效果。间接强制通常先于直接强制进行,典型者如德国: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为血缘鉴定的不当拒绝者施以拘提等直接强制措施之前,法官先以职权命令其负担因拒绝而发生的费用,若未能及时追缴,则裁处拘留;如果仍拒履行血缘鉴定之义务,法官可以对之进行拘提,并进行物理性的直接强制而进行血缘鉴定。 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对间接强制都持消极态度,日本就是一例。和中国一样,日本有着悠久的父权统治历史文化背景,本该依循血统至上原则而行强制血缘鉴定,但日本于立法旨趣中的相关规定却恰恰适反:不仅排斥间接强制,更不可能以直接强制,即便就是当事人的无理由拒绝,也不得以此作为直接或间接执行血缘鉴定藉由;当事人不当拒绝的表现,可作为全辩论意旨提供给法官在事实认定中作为参考。[33] (四)血缘鉴定中的法官权能 自血缘鉴定被援用于司法诉讼领域,它就再也不是单纯的生物遗传学问题,而成为了和关涉婚姻与家庭、情感与法律、个体与社会等诸多元素纠葛于其中的社会问题。也正因为此,对“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是理论研讨的焦点,更是对实务中法官的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考核与挑战—法官必须考量各种价值取向的选择,必须权衡各种不同利益的取舍,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且佐以经验法则方可为“量法而行”的“适法推定”。具体如下述: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19页: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