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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第一,价值取向 前述5国的立法法意和实务做法都多倾向于认为:进行科学的血缘鉴定,应视“斟酌发现真实、促进诉讼、维持法的稳定性、维护当事人间公平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要求,以及所应适用法规范之旨趣、目的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予以决定。即比较衡量、斟酌实体法与诉讼法上之各种因素而综合判断之。”{16}166-167即是说,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并无僵化、固定的适用标准,而是应该根据亲子关系诉讼的不同类型,灵活地结合相对的、个别的认证方法,并采用相应的证明力衡量(价值综合衡量)标准而做出个案的具体判定。 第二,利益权衡 亲子关系诉讼事件具有浓郁的公益特质,与一般民事诉讼所争执的财产关系的争讼相比较,其裁判对象的性质自是迥然各异。即便是继承、抚养等表现为经济利益纷争的事件,也因其内含的血缘伦常、人情世故而有显著不同。亲子关系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由此而定的亲子关系对保持社会身份关系的安定、维护社会人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取舍呢?如果因此鉴定获得的公益高于接受鉴定而致个人权益损害,则以利益大者为选择对象;但是,通常还是认可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多倾向于保护公益。 第三,血缘鉴定相对论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是否需要进行血缘鉴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但亦同时受下列情状的拘束:(1)不可进行摸索证明(Ausforschungsbeweis)举证人必须先尽其所能为具体的“待证事实”提供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一个抽象主张,意图通过血缘鉴定得到对己有利之证据材料,则属摸索证明。进行血缘鉴定,必须以本案已有具体充足的证据材料,且依此材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定“待证事实”的可能存在{19}。(2)不可贸然推定 推定有“法律上推定”和“事实上推定”的区别,应按个案具体情形不同而作相应的适当推定。如在否定婚生子女之诉中,意欲推翻“法律上(婚生子)的推定”,必须有能够推翻“法律上的推定”的前提事实的待证事实存在,法官才可适法作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决。[34]而对于子女提请的请求认领之诉,虽然血缘鉴定可谓当前甄别血统真实关系的最有效的方法,但并非是必经途径。如果已有“待证事实”的重大推定事由或证凭,法官就无需要血缘鉴定结论,只根据经验法则和已有事实即可作出事实上的父性推定。(3)不可单纯依据血缘鉴定而为判决 从证据三性上论,血缘鉴定结论虽有臻于完善的科学技术作为保证,但仍只是“单一的证据形式”,还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形成确信心证。(4)血缘鉴定的例外如果子女在既定的家庭中生活稳定,且法律上的父亲亦如亲子般对其进行抚育,即便有真正血统上的父亲诉请认领,法官应裁定不得进行此种血缘鉴定以保护子女最佳利益。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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