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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四)美国 无独有偶,美国自1970年代以来,也经历着类似英国的问题[20]。其联邦及各州议会亦是通过修正法律以彻底保护子女利益,并强化父母对子女之义务{11}。1973年,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公布了《统一亲子法》( Uniform Parentage Act 1973 )[21],确立了“法律上无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别,婚外子女权利应予以同等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对于亲子关系事件,则以其个案诉讼类型的不同而决定是否为血缘鉴定的指令。是以丈夫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即推翻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情形:(1)子女在父母结合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2)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止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是10个月或300天内);(3)亲生父母各自婚姻,但已经为生父认领的;(4)婚前受孕、婚后出生的子女,且经该婚姻中的父亲所认领的。上述是为普通法规定的婚生子强制性推定情形,如要推翻,必须及时提出诉请,否则受禁反言( estopped)拘束{12};同时,还必须提供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22]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进行血型或遗传基因的鉴定声请,法官以此“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还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就可以指令为血缘鉴定指令血缘鉴定,[23]但不得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由子女提起的请求认领之诉中,一如本文最初援引的重庆赵女案,原则上应倚重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而让子女得悉其真实血亲究竟为谁的事实真相,这是子女享有的亲权知情权的最基本前提。因为“亲生父母于最好;只要孩子身心健康不受危害,父母的明钝、贫富或博寡,与之并无大碍。”[24]法理上,这也是遵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理念,认定子女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当事人的利益。[25]所以,毋须提供无可置疑、令人信服之证据[26],但也不得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令之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27]此外,类似于英国,美国也规定有禁止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一一依照衡平法上的亲等(equitable parent)原理,虽非血统上的亲生父亲,但对该子女已视同亲子般的进行[20]据统计:1993年,全美随单身母亲生活的子女中有2/3处于“官方划定的贫困状态”,而同期与双亲生活一起的仅有10%;比较糟糕的是,1983-1993年的10年间,未婚妇女的生育率增长了70%;还有糟糕的情况则是,全美疾病控制中心在1994年的1份报告中指出的—1992年,尽管13-19岁女性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1986-1992年间的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还是净增了27%。这是儿童贫困并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所在(哈里·D·格劳斯.美国家庭法精要[M].陈苇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资料,2005:1的.)。抚养与教育,或协助了对该子女的养育与,循此事实,法官即可作出禁止此类亲子关系事件进入诉讼的判处。很多时候,生物学意义上的真实亲子关系的确定,未必均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13}。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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