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论文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12)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综上所述,有关亲子关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综上所述,有关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与亲子关系事件的浓郁公益性特质,在鉴定保障、维护家庭生活与社会人伦秩序得的安定休戚相关;在鉴定时需要虑及—亲子关系诉讼所涉确为私人深度隐私地域,自不能避免因进行血缘鉴定披露其不为外人所知的隐私而遭受人格权的剥离,以及可能损及当事人隐私权依附的经济权益;但贯彻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是“裁定执行血缘鉴定”的最为根本,也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无论是法官依职权或基于当事人申请而为血缘鉴定,也无论是适用直接强制执行亦或采行承担各类法律后果“间接强制”,法官作出是否为强制执行的裁定,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强制或当事人将承担法律后果,都需要法官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立足诉讼上真实发现与裁判公正等要求,比较权衡各种价值与利益,斟酌血缘鉴定之必要性与重要性,以及斟酌是否有以其他证据取代血缘鉴定的可能性等各种因素然后再慎重判定。

  注释:

  [1]两个案例之案情前后关联,具体详情参见:2004年9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2004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父女关系轻视办理报告》之案情介绍。上述已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诉讼参加人与本案当事人的人员相同,而且案件时事实更是前后牵连,所以可一并了解。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法院认定赵女证据不足,既不同意对刘某强制作亲子鉴定,也未适用类推原则,驳回赵女的诉讼请求。

  [2]重庆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日报》等媒体都组织了权威专家进行点评并作以专门的报道。具体可参见:http://www. legaldai-ly. com. cn,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7月23日第11版,2009年8月24日访问。

  [3]血缘鉴定,是以生物遗传学之自然科学方法为证明方式,多采血型或DNA鉴定等为通常方式。血型鉴定,按照19世纪末所确认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遗传基因下传后代,即依父母血型必可推定其子女血型,所以,血型鉴定即可作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判定依据。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即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都有23对(46条)染色体,即父母双方分别提供23条染色体,所以采样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作为样本可以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现代科技业已证明,DNA亲子鉴定技术以臻成熟:以国际最先进的STR检测技术,并采国际公认最准确的ABI 3130 DNA遗传分析仪,可使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达到极致-否定亲子关系的精确度达100%,亲子关系存在的判断概率为99.9999% (http://www. hudong. com/versionview, 2009年8月24日访问)。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19页: 12

特别推荐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