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论文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9)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二)拒绝履行血缘鉴定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二)拒绝履行血缘鉴定义务的正当理由

  在亲子关系诉讼上,纵令当事人负有血缘鉴定的一般义务,但是,如果被鉴定者持有拒绝为血缘鉴定的正当理由,自无需履行此种义务。怎样的理由才称得上是拒绝血缘鉴定的正当性理由?上述对5国做法的立法讨论,虽然并非每个国家的立法都对何谓正当理由的具体形式作出了相关的明确规定,但结合其司法实务的具体作法,下列3种情状下可拒绝血缘鉴定。这已经为各国所认可{5}66 -67:1.血缘鉴定有害于当事人健康的;2.即使进行血缘鉴定仍无助于血统示明的;3.血缘鉴定并无期待可能的。

  除却上述此3类能明确、简易地辨识的情状外,应当如何认定被鉴定者拒绝为血缘鉴定而据持的其他理由是否确属正当或不正当呢?其实,针对亲子关系事件的具体个案情形,以“执行该血缘鉴定于本案处理中所蕴含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两方面内容为考量的认定方法,无疑是最为简洁,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必须有一个能够促使法院指令或准许进行血缘鉴定的基础性理由。即是说,法院作出血缘鉴定的命令,是因为依据证据现有材料,法官获得了一定证凭或做出了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大致事实上推定。正是有诸如“一定证凭”或“大致的事实上推定”的前提性基础,法官方可裁定通过血缘鉴定而作以进一步的确认,此亦正是正当性与必要性考量的首要点。其二,亲子关系诉讼,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关键,如果实行血缘鉴定之举措能廓清、辨识诉争的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则“自然符合科以履行血缘鉴定义务以证明生物学上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实举证之必要性和正当性,不仅与此争点事实休戚相关,及于争点之判断亦为有效。”{16}179其三,如果真实主义与人格权保障相冲突,该做怎样的价值权衡?通常认为,即使血缘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若因此有损被鉴定者之身体完整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则可据此为正当理由而加以拒绝。但是,子女知悉自己的出身状况也是人格权的内容,出身,是“人”之所以区别为“他人”的个性要素之关键,既规定了个人的遗传形质,而且在发现并理解个人意识之统一性(identity)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18}。因此,如果血缘鉴定有助于子女收集、取得自己出身资讯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甚至第三人自不得以隐私权受损害为理由而予拒绝。这也是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当然亦有不为血缘鉴定的例外情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血统主义并非最高要求,“亲子法的最基本原则,惟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终极价值追求。”{10}45-46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19页: 9

特别推荐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