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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15)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14]即当子女出生至提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14]即当子女出生至提起诉讼之日已经经过30年的,依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2款的规定,就此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不予受理(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01年1月23日判示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9.)

  [15]如:一方起诉,另一方欣然应诉,且双方就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都已有同一看法,进入诉讼只为获得法律上的确认。

  [16]《法国民法典》第16-11、16-12条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并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条件得到认可的人,才有资格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司法程序中,该人还应当是司法鉴定名册上登记之人,"(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9 -80.)。令人乍舌的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此类亲子鉴定的广告随处可见,几乎成了各大小医院的创收项目之一。

  [17]自1960年开始,英国整体结婚数减少,离婚量却持续递增,更有非婚子数量剧增之势。随之便是诸多亲子关系事件及其背后社会重大隐患问题的爆发。比较引人瞩目的数据,如:1996年就有156万人同居;1990年中期,30%儿童出生时,其血缘父母没有婚姻关系,而这些儿童之中的一半血缘父母又为同居关系;还有,单亲家庭数目不断增加,非单亲家庭中只有20%育有子女,60%的单亲家庭依赖政府的补助(Family Polity Studies Centre, Family Changes:A Guide to the Issue (2000);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PopulationTrends 1999.)。

  [18]需要说明一点,在蒋月教授等所译之《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中,其1969年《英国家庭法改革法令》之部分条文已经参考1989年英国《儿童法》等相关立法条文,所以非原属1969年条文。

  [19]之所以赋予法院依职权发出科学鉴定之指令,不仅因为DNA鉴定的准确率几乎臻于100%,更与为保护子女利益的扶养费请求、主张,以及英国国籍取得密切相关;至少,采以DNA鉴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当事人以亲子关系之诉而恶意谋取父性为财产利益之危险。当然,也毋庸置疑的是-此种科学鉴定终究以限定于民事诉讼范域才可为法官指令的职权行使。

  [21]《统一亲子法》(The Uniform Parentage Act 1973年),是美国国会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在1973年制定,并于1974年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一部成文法(英美判例国家有过家事事件立法的成文化趋势);截至1995年,全美有19个州采纳并确认其为正式法律。

  [22]1985年的Finkenbinder v. Burton判例示明,欲以推翻法定婚生子推定,仅得提供该子女在自然上、物理上或科学上不可能为该父亲之子的无可置疑而令人信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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