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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30]根据日本家事资料研究会以报告书形式编订的《転换期にぉけ置けゐ家事资料の研究》统计数据显示:自1963年以来,关西地区家庭裁判所的各个支部、名古屋家庭裁判所冈崎支部、札幌家庭裁判所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对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判定都几乎将血型鉴定或DNA鉴定的科学结论作为法院最后的判决依据。以后的具体实施状况并未有大的改变。在松本博之、德田和幸、广田尚久、梶村太市等学者的著书、论文中已经有所体现。(松本博之.人事訟訟法[M]东京:弘文堂,2007:337-164;梶村太市、德田和幸家事審判制度研究[M].东京:有斐阁,2007:115 -139;广田尚久.纷事解决の最先端[M].东京:信山社,1999:126-128. [31]学界的这一主流观点,是虑及亲子关系事件的特殊性:亲子关系诉讼中的真实血统、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真相",切关社会人伦秩序下的公益性维护,所以应该以血统主义,或探知客观真实作为判决的基础;但是,因被检证者拒不履行此勘验义务,法官不得据此作出事实推定;虽然这种构成"全辩论旨趣的拒绝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官对自由心证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但法官还是不可据此作出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推定;甚至于再退一步说,大家都心知肚明DNA等这类血缘鉴定的科学结论是为亲子关系真实存在与否判定的最有效的证据方法,若一味地强行禁止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恰当地运用这一方法,显然太过苛刻,也枉费了科技进步,阻碍了科技对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春日*知郎.父子關係訟訟にぉけゐ證明問题と鑑定强制(檢證協力羲務)-最近の一事判(束京高裁平成7年1月30日判决)からの示唆.[J].法曹時报(49卷2), 1997. 19以下http://www.keio.ae.jp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图书馆2009年8月24日访问;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26.)。 [32]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法发[2001]23号)第2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33]这里强调的是日本立法的法意表述,与文章前述论及的下级法院以事实推定,或举证责任置换等方式为"间接强制"的审判实务中的事实并不矛盾。 [34]如:法律上的推定-子女出生日之前的第300天至181天(包含这首尾两天)即为受胎期间。如果夫提出:再此期间,其本在外地工作,或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不在场事由,或自身本无生育能力等证据,上述情形皆可为该子女非自夫受胎的证据材料或事实,来推翻"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推定"之"前提事实"。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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