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论文 >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7)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当然,不管何种情形,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当然,不管何种情形,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血缘鉴定义务,各州基于亲子法律、法规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可对其处以制裁:懈怠命令或父性裁判(default order or judgment of paternity),即就父子关系存否为缺席裁判,或对不服从检查命令者作出不利益裁判;或判民事上藐视法庭罪(civilcontempt of court),或科以罚金,甚至拘留。

  (五)日本

  在日本,法院根据当事人声请而指令“当事人,甚或第三人提供血液、毛发等检证物”被定性为是该接受指令者应当履行的协助勘验义务:不仅包括了内容上的“血液、毛发等检证物的提供”与“协助并接受勘验”两个层面;而且,此种“义务”是法定的一般义务属性,无正当理由的被指令者不得拒绝履行该类义务,不然法院可作出2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裁处{13}。然而,与上述英、美、德、法4国显然不同的是,这样的“协助勘验义务”并不全然地适用于亲子关系事件。一如日本新《人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包括亲子关系事件在内的人事诉讼中仍采行职权探知主义,对于勘验或勘验物提出之一般义务履行并不受制于一般民事事件上的第224条、第229条之4款、第240条等规定{13}226。即是说,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官不能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检证或拒绝提供检证物而拟制他造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对于“提供检证物及协助进行勘验的义务”的拒绝履行行为,只能以全辩论旨趣而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参考,更不得以举证规则或事实推定而作出不利于拒绝义务履行当事人的事实认定或判决。

  但是,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其现实的审判实务与上述立法及其法意诠释并非一致。如:在请求认领子女的诉讼中,如果被检证者不予配合、协助,而法官又因这检证结果的缺失难成内心的心证确认,如此情状下,法官常常作出“不利于被检证者的事实推定”[28],并就此而进行判决;纵然对该被检证者有所不当,但与“因其不协助检证而缺失科学根据而无以判决”相比较,“此种事实推定的作法不能说是不当”{14}。需要注意的是,同样的情形却不能适用于亲子关系事件中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处理,而又因应以不一样的实务操作。即:在被检证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状下,法院不可以举证责任进行事实推定,也不能因此而作举证责任的置换{15}。其理由—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即是意欲推翻法律上的婚生子推定[29],纵然主张者已经提供了能不为任何人所怀疑的,且又足以被任何人所信赖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且法官也能据此所有的证据材料而达致内心的确信心证,也还是不能作出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推定,而是还须以“任何人均无怀疑的科学性证据”的最后确认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如此,法官以职权或依当事人声请,命令强制为“检证物提供”且“协助、接受勘验”的检证义务履行则成为了日本下级法院处理此类亲子关系诉讼事件的最后依赖。[30]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19页: 7

特别推荐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