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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 1987 ] 20号)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5]其中,广东省之数量为全国第一(http://www.dnachina.org);而深圳市又是市级数量之最,自2002年起,其亲子鉴定数量平均每年以30%-50%的速度增长(http://www. 120yes. com/html) 。 [6]参考《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实务中我国就亲子关系之民事诉讼案件可分成两类:其一,婚生子否认之诉,一般多由婚姻之夫方提起,也有少数的由妻方提起;其二,请求认领之诉,具体可分为生母诉请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诉请生父认领,以及少量的前夫提起的要求认领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以《人民法院报》 (2001年3月29日至2009年6月9日出版的各期报纸)登载之典型亲子关系诉讼案件共计29件。 [7]德国法上,此类亲子关系诉讼称之为"撤销父亲身份"的"撤销之诉",可由享有婚姻中的父亲身份之男子提请,以婚姻中的妻子和子女为被告;或由生母以子女和婚姻中的丈夫为被告而提请诉讼。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否认婚生子之诉的当事人列位。 [8]这是2001年《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的规定:为改善案件事实的阐明,当事人和第三人有容忍被勘验的义务,容忍命令由法院裁量;并且还有容忍勘验的特殊义务,即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勘验,将适用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罚款、拘传强制执行。([德]罗森贝克,施瓦布,哥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877-878.)此外,就物理性强制拘传这一点上,还有一个推行直接强制执行国家,即奥地利却与此有所不同:奥地利虽然立法也确定了直接强制执行为亲子鉴定,但却禁止如同德国般的以物理性强制方式的直接执行。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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