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题思路和依据】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认为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故应当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也可以按照情谊行为来处理,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唤醒一事达成的意思仅属于不受法律拘束的情谊行为,双方当事人在该意思成立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当发生损失时,任何损失均应当由受损者自己承担。 【答案】D 2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东出资不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题题意,未能足额出资的显然是股东刘。 本题应该注意的是B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房屋是张的出资,但虚假出资部分属于为刘垫付的出资,其自己的出资40万元全部到位,因而不能要求其补交差额。 【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A 【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A 2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考点】本题考查的清算组的职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项正确; 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该条修订了原《公司法》第194条,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也较之缩短。B项清算组的做法没有违反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C项错误; 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D项的清算方案经过职代会同意是错误的。 应该注意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而C项由甲股东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 【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A 【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AB 25.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章程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第三人不发生拘束力,因而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即有效,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 如果王某有恶意,那么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参考答案】(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D 【正确答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D 26.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