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用排除法解决。首先甲乙之间并无缔结合同的意思及行为,因此可排除A项;乙指使的这些人的消费行为属正常消费,并无任何欺诈情节,因此可排除B项;乙因为客人增加而增加的收入属于基于客人和乙管理的酒店之间的消费合同而获得的营业收入,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可排除C项。至于乙行为的定性,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D项正确。 【答案】D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考点】自助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侵权行为等概念之间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其重要的特征有: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对方应当履行的债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双方的债务构成对价关系。具体到本题,遗忘的外衣与未付餐费之间既不具有牵连关系,也没有对价。因此不能认定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其次需要判断乙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从而确认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鉴于甲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且甲为不特定的合同主体,如果乙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乙没有办法追究甲的法律责任,因此乙有权在甲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绝交还义务,当属于自助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自助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有请求权;而侵权行为中当事人肯定没有请求权或者超越了请求权的范围。 【答案】C 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关于占有的理论,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是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物是否有合法的权利来源所作的分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均属于有权占有;小偷对盗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均属于无权占有。据此,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根据占有意思的不同,即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已有的意思所作的分类,此种分类中,不考虑占有人是否就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故小偷对盗赃物的占有亦属自主占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难点在于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分,明确自主占有并不强调占有人有合法权利来源。学理上所作的这种分类有利于取得时效、先占、占有人责任等问题的解决。 【答案】B 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考点】债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债的主体的多少,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本案中,歌唱组合是作为一个主体出现的,因此属于单一之债。所谓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在本题中,由于债务人有选择歌曲曲目及数量之自由,故给付尚未特定。故选项A不当选。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因此选项D不当选。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答案有商榷必要。个人倾向于此题答案为C。所谓选择之债,指在多个给付中,仅以其中一个给付为标的的债。由于此题属于一道理论性题目,因此相关学者的论述是我们正确把握此题的关键。查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64-266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台湾自版发行,第421-425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132页)等名家的论述,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孙森炎认为,蓬莱米四斗或者五斗,属于选择之债。而具体到本题,由于已经确认是在该歌唱组合的自创歌曲中选择2-3首,而每首自创歌曲均属于特定物,在这些特定物中选择其中之一部分当然属于选择权的形式。另外,对于单一之债能否成立,也有探讨余地,本题中歌唱组合虽然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及《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本题中的歌唱组合在诉讼中不应当属于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应当就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多个个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分析,此法律关系不属于单一之债。 【答案】B 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撤销权、无效合同 【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用排除法较好。首先判断是否为撤销权及是否可以行使。鉴于乙于2003年5月已经得知转让事实,故当其于2004年7月主张时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无论撤销权是否成立,均不得行使撤销权。选项B不当选。其次,判断是否有代位权的成立及行使。鉴于甲与丙之间的债权到期时间为2004年年底,因此2004年7月时甲肯定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丙虽然主观上属于明知,但甲乙之间只是一个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债权,原则上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选项D不正确。最后,由于丙明知其与甲的合同行为会损害乙的行为,故符合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乙,当然得请求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故选项A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即使是承认侵害债权理论,各国学说也要求该债权是债务人给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即使在侵害债权理论成立的前提下,在本题中丙的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答案】A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考点】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