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题思路和依据】即使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故选项A正确。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因此甲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同时选项C、选项D的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专利法》第62条、《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答案】ACD 60.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考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选项A、选项B、选项C的说法正确。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选项D不当选。 【应注意的问题】一定要注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上的差异,这是商标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答案】ABC 61.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考点】商标许可合同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此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由于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经过甲厂的同意,因此不存在侵犯甲厂企业名称权的问题。由于当事人违反规定没有标注真正产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还应当了解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类型及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BD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合同类型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甲乙之间的合同性质。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为雇佣,或为承揽;而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雇佣合同多以时间的长度及时段界定劳务的范围,在劳务提供时,直接接受债权人的指挥监督,不强调必须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工作量。承揽合同一般强调负责提供劳务的债务人,必须到达堪称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以该一定的工作的完成界定其应提供劳务的范围。而且承揽人对完成工作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根据题干中的表述,鉴于乙系专门从事空调安全服务的个体户,当属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对外提供服务,且自备工具,当可认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承揽合同。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和选项D。 【答案】BD 6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另外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入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原合伙人退伙。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错误不言而喻。 【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本题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因合伙所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CD 64.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考点】破产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