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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民国建筑(17)

时间:2013-07-24 23: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1月1日,将各级审判厅改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来设在南京的江宁地方审判厅更名为江宁地方法院,设在苏州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更名为江苏高等法院。1935年10月,江宁地方法院改称首都地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1月1日,将各级审判厅改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来设在南京的江宁地方审判厅更名为江宁地方法院,设在苏州的江苏高等审判厅更名为江苏高等法院。1935年10月,江宁地方法院改称首都地方法院,仍隶属于江苏高等法院。至抗战爆发前,南京仍无高等法院这一级机构。

    汪伪统治时期,于1943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首都高等法院(院址在原宁海路26号),作为首都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接收了汪伪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鉴于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紧急事情,要向它们请示的话,需由江苏高等法院转呈,难免延误时日,遂于1946年4月1日在南京设立首都高等法院。首都高等法院内设机构有三个刑事庭、二个民事庭以及书记室、人事室等,附设看守所一处。首都地方法院为第二审级,受理首都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负责审理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汉奸”、“内乱”等刑事案件,以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为上一级法院。第一任院长是赵琛。

    首都高等法院所在的朝天宫,明朝时期是贵族朝见天子时学习朝拜礼仪的地方。现存建筑物是清朝同治年间重建。民国时期,在朝天宫“棂星门”三字之下悬挂着“首都高等法院”的招牌,高等法院的法庭就设在大成殿,殿中设朱红大案桌,桌后并排五张椅子,背衬紫色布幔。大成殿内梁上高悬“明镜高悬”四个大字的横额;两旁大庭柱上,书有“听讼期无讼,明刑复恤刑”的对联。

    首都高等法院成立之后,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审理汉奸案。每次审判汉奸,法庭内外都是人山人海,群情激愤。首都高等法院先后审判的汉奸有汪伪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兼中央党部组织部长梅思平(1898~1946年),汪伪中央宣传部长、安徽省省长林柏生(1902~1946年),汪伪南京特别市市长周学昌(1898~1948年),汪伪司法行政部部长、上海市政府秘书长兼财政局长罗君强(?~1970年),汪伪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长、上海市长周佛海(1897~1948年)等人,他们在这里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中梅思平是在南京受审的第一个汪伪巨奸,而公审周佛海一案却显得扑朔迷离。

    首都高等法院于1946年10月7日对羁押在老虎桥监狱的一代巨奸周佛海提出起诉。10月21日和11月2日先后进行两次公审。

    据赵毓麟《周佛海受审旁听记》回忆:“公审周佛海之曰,庭内早挤满了各界人士。只见鹿钟麟扶杖而来,国民党中央委员也来了不少。上午9时许,周佛海乘一辆大型汽车来到首都高等法院,押解法警约有十二三人。周穿一件灰色平布长褂,戴眼镜,神色并不慌张。”周佛海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竭力为自己的罪行辩护,甚至宣称自己不仅无罪,而且有功,使人觉得“周佛海并不像个受审的汉奸,倒像一个演说家”。

    1946年11月7日,首都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判处周佛海“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周佛海不服判决,提出抗告申诉。1947年1月,陈果夫、陈立夫以周佛海在抗战胜利前一年不无微功为由,呈请蒋介石准予缓刑或减刑。3月26日,蒋介石下令将周佛海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令周感激涕零。周佛海在狱中受到优待,1948年2月病死在狱中。

    1957年,首都高等法院所在的朝天宫被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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