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外交部成立于1927年5月。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外交部隶属于行政院。其主要职能是办理国际交涉,管理国外华侨及居留在中国外侨的一切事务,同时还管理驻外使领馆。外交部设有部长一人,政务和常务次长各一人。内设机构有亚东司、亚西司、欧洲司、美洲司、条约司、礼宾司、情报司、总务司,以及秘书处、参事厅、机要室、人事处、会计室等机构,并辖有专员公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等。历任外交部长有伍朝枢、黄邪、王正廷、施肇基、顾维钧、陈友仁、罗文干、汪精卫、陈群、王宠惠、郭泰祺、宋子文、王世杰、吴铁城和傅秉常等。 国民政府外交部建筑筹建于1931年3月。最初由天津基泰工程司建筑师杨廷宝设计,建筑物平面呈"工"字形,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物的前后两部分以大楼梯相连接,空间富于变化。建筑物采用传统的中国古典建筑形式,重檐歇山顶,琉璃瓦屋面,地上二层,半地下室一层。前有月台踏步,墙身柱间辟有大玻璃窗。细部采用清式斗拱彩画,天花藻井。后因国民政府紧缩经费,这一方案未能实行。1932-1933年,上海华盖建筑师事务所赵深、童寯、陈植对外交部建筑也进行了设计,他们考虑到宫殿式建筑造价过高,于是既不抄袭西方建筑样式,也不照搬中国宫殿式建筑的做法,而是根据现代技术和功能的需要安排平面布局与造型,采用了“经济、实用又具有中国固有形式”的特点,设计出了新民族形式的建筑,结果这一方案得到采用。 外交部大院占地面积45.6679亩,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由姚新记营造厂承建。1934年3月开工,次年6月竣工。建筑费用三十余万元。 抗战期间,这里成了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所在地,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就在这里办公。抗战胜利后,仍作为国民政府外交部。1949年5月1日,南京市军管会接管外交部。 外交部大楼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面对鼓楼,平面呈“T”字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平屋顶,入口处有一个宽敞的门廊。中部高四层,两翼高三层,另有半地下室一层。整座建筑的平面设计与立面构图基本采用西方现代建筑手法,同时结合中国传统建筑的特点和细部。从建筑物的外观上来看,立面上下分为勒脚、墙身和檐部三部分:底层半地下室部分的外墙用水泥粉刷,象征基座;墙面用褐色面砖贴面;檐口部分用同色的琉璃砖做成简化的斗拱装饰。建筑物内部大厅天花饰有清式彩画,室内墙面做有传统墙板细部。此外,建筑物的外墙、隔壁及地板皆用空心砖,“故于优声问题,概已美满解决”,即有效地解决了隔音问题。外交部办公楼的一、二、三层为办公室、会客室及会议室,四层存贮档案,各室空气充足,光线舒适,位置适宜,分配有序,布局合理。在办公楼的正对面,建有职员宿舍。该建筑是中国新民族建筑形式的典范之一。民国年间出版的《中国建筑》杂志评价外交部办公楼“为首都之最合现代化建筑物之一;将吾国固有之建筑美术发挥无遗,且能使其切于实际,而于时代所要各点,无不处处具备,毫无各种不必需要之文饰等,致逊该大楼特具之简洁庄严”。 1991年,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其评为近代优秀建筑,1992年,被列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7月,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位于中山北路101号(原251号),现为江苏省粮食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等单位办公地。 最高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成立于1928年11月。在行政上,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内设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各一人,有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厅、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和设计考核、律师惩戒复审、法规讨论等委员会。最高法院根据三级三审终审制原则,负责受理不服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分院裁定而抗诉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及复判特种刑事案件和二审裁判的再上诉案件,对全国性重大案件作一审终审判决。历任院长为徐元浩、林翔、居正、焦易堂、李管、夏勤、谢瀛洲。 最高法院最初在汉中路附近一所教会学校旧址办公。1932年7月1日,最高法院以房屋陈旧、工作不便为由,向司法院呈请择地兴建办公大楼。于是在中山北路南侧购地28.3865亩(约18923平方米)。同年,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由过养默建筑师设计,东南建筑公司施工,1933年5月落成。院门面朝中山北路,门楼高大,中通一个拱形门洞;主楼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1703.19平方丈,共有276间办公用房,属于西方现代派风格,主楼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山”字墙,寓意执法如山。沿大门两侧原各有一道“山”字墙,与主楼相呼应,可惜在90年代初被拆除,代之以银行、商店、酒家。另外,还有砖木结构的中式楼房和平房以及防空洞等建筑。在大门与主楼之间,设有一座平面呈圆形的喷水塔,塔顶形似蘑菇和雨伞,使人过目难忘。在这里办公的除了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外,还有最高法院检察署(隶属于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与最高法院检察署在抗战期间迁往重庆,抗战胜利后迁回中山北路原址办公。1949年4月结束使命。1950年9月至1967年3月,这里曾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址。 1933年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借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庭,以“危害民国罪”判处陈独秀(1879~1942年)等人有期徒刑13年。陈独秀等人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口头声明提出上诉。随后通过律师将上诉书递交给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陈独秀等人的上诉案件后,拖延了一年多时间,于1934年6月30日审理终结。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宣判:撤消原审判决陈独秀等人的褫夺公权部分,将陈独秀等人的有期徒刑13年减轻为8年。之后,陈独秀被关押于老虎桥监狱,直到1937年8月23日才提前释放。抗战胜利后的几年间,最高法院先后终审判决汪伪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缪斌(1902~1946年)、汪伪立法院长(汪精卫死后任汪伪国民政府代主席)陈公博(1892~1946年)、汪伪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兼中央党部组织部部长梅思平(1898~1946年)、汪伪中央宣传部长林柏生(1902~1946年)、汪伪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褚民谊(1884~1946年)、伪维新政府行政院长(后任汪伪国民政府监察院长、立法院长)梁鸿志(1883~1946年)、汪伪南京特别市市长周学昌(1898~1948年)、汪伪考试院长(后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内务总署督办)王揖唐(1877~1948年)等大汉奸死刑。 1992年,该旧址被列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7月,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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